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基本任务、根本职责。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有利于减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享的重要形式,是统计服务功能的体现。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