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统计局在31省、15个副省级市、318个市,887个县设有派出调查队。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统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不能将统计机构作为其他部门的内设机构,或接受其他部门的领导。
  省级和地方级县级政府大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极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
  《统计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注意:“独立的统计机构”的3个主要标志: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具体表现:
  1.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
  2.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
  设立独立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保障其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而定。
  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人员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