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上报。
  法定程序:如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
  《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要目的:为了明确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增强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防止本单位的其他人员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防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发生,并在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及时确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有利于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地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报送统计资料。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溯源性,各级统计人员要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每个环节都应由统计机构负责人或统计员审核、签署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