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滞纳金属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
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滞纳金特征
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
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
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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