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有哪些?想知道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有哪些的考生快和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一、适用范围
成本法: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占股在50%以上)。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占股在20%以下且为非流通股份)。
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通常占股在20%~50%。
二、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照在被投资企业享有的权益份额进行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成本法下,除非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否则不进行账面价值调整。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需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权益调整。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企业需要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投资企业需要按照应承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
三、投资收益确认
成本法:投资企业按照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投资企业需要将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中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成本法
基本原则: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控制)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特殊情况: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账务处理
购入时:
基本原则: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2.追回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具体处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对于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计提减值:
基本原则:
1.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后不允许转回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权益法
对合营企业(共同控制)和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
1.尽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2.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计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4.所有者权益不变的事项有: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提取盈余公积、发放股票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