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金融监管的市场化方式
  在深入研究CFP金融监管的市场化方式之前,有必要明确CFP金融监管的内涵范围。我们认为,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监管实践看,CFP金融监管涵盖的范围都是比较宽泛的。CFP金融监管是多层次的,它不仅仅是监管当局对各类CFP金融机构的监管,还涉及其他相关的经济主体,如信贷市场上的贷款者、股票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等,因而还包括其他层面的监管,如银行对企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对CFP理财投资者,以及行业监督管理和CFP金融机构、企业、CFP理财投资者的内部自我监管部门。事实上,这种多层面的CFP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为人们所接受,并在监管实际运作中推行。只有从比较宽泛的角度界定CFP金融监管,方能把CFP金融监管就是一种行政性监管方式的传统观念转变过来,更好地理解CFP金融监管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化方式,树立市场化监管的全新理念。

  从本质上来说,从提高CFP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角度看,CFP金融监管应归属于经济CFP金融活动范畴,它主要是一种经济管理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既然如此,那么,实施CFP金融监管也就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l)监管主体之间地位平等;(2)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交易关系;(3)监管行为主体对监管活动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当监管行为对主体有益时,监管活动会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地位平等,是指他们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以“中央银行一商业银行一企业”的监管关系为例,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在监管活动过程中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对等的义务。监管者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不应把行政体系中的权力地位的高低带人监管活动中。这是实行市场化监管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中,中央银行的权利是要求商业银行接受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而其义务则是维持CFP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整个CFP金融市场运行的信息、提供其他CFP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等;相对应地,商业银行有义务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有义务向中央银行申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商业银行有权利具有平等的、有秩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获得相应的宏观、微观信息。同样,在商业银行与企业的监管关系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市场化监管模式的具体体现。

  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各行为主体必然要对所参与的监管活动进行基本的成本效益核算,而且只有在其效益大于等于成本时,才会自觉地参与监管活动。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成本体现在监管制度成本、组织监管的人力成本和向被监管者提供信息的成本等方面,而其所获得的收益或者确切地说所取得的效果,就是在被监管者的积极配合下,达到监管目标,即取得监管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在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上,其成本主要体现在接受监管的义务上,而效益是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和一些相关的信息,商业银行在进行权衡比较之后认为参与监管对其总体有利,那它将选择积极参与监管,自觉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与企业的关系上,其成本主要体现在调查和监督企业、为企业提供信息等方面,而其效益是获得大量企业信息,为其贷款业务服务,两相比较,觉得有利,商业

  银行也将积极从事对企业的监管。而对企业来说,其参与监管活动的成本体现在接受监管的义务、提供信息等方面的开支,效益则是银行的贷款支持、相关行业企业的市场信息等。显然,通过比较,如果企业认为参与监管总体上对其有利,它将自觉地接受监管。在此,作为配龚措施,监管当局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违规成本。这表明市场化监管不仅是采取市场化方式,还包括提供相应服务的实质性内容。这是市场化监管方式的动力机制。

  应该指出的是,中央银行层面的监管有所不同。虽然中央银行的监管行为也要强调效率,强调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是,就大多数情况来说,不管CFP金融监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有多高,不管暂时取得的监管有效性如何,中央银行都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因为金融监管关系到整个CFP金融体系、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对于商业银行和企业来说,成本效益的对比对其是否自觉、积极地参与监管,就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CFP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与监管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监管能力的高低密切相关,能否得到被监管者或者说监管行为的其他参与者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从国内外CFP金融监管实践看,也许后一方面显得更加重要。如果能设计出一种监管模式,能促使所有参与者都自觉、积极地配合监管,监管和被监管成为一种自觉的经济行为,那么,CFP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将会明显提高。CFP金融监管的市场化方式应该是个很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