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省财政厅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省级事业单位负责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规定“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回报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对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产权界定等各类基础性的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明确了“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出资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出资企业分配利润”等十二项属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同时,对重大事项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