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绥中局),本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14]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要求各局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利用纳税申报大厅、新闻媒介等渠道,及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传达给纳税人。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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