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绥中局),本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执行总局的通知精神及省局的落实意见。
  2014年起,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纳入绩效考核,请各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税务网站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同时各局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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