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做好落实。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时可自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须提供备案资料,只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留查即可。我省此前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相应修改并公告。在此之前,由于表内勾稽关系限定,采取定率征税的企业仍要按原纳税申报表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布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定额征税的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可以按新政策进行纳税申报,也可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布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自2014年度起,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税务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要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重点宣传和辅导。要结合当地征管实际,优化管理方式,建立责任人制度,不断加强优惠政策的督导落实工作。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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