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明确,对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在确定计税依据上,由于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实质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纳税人,因此,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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