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从2014年开始,辽宁省委托代征工作开始实施。
  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省局于2014年3月13日至14日举办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培训,旨在对船舶车船税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明确。振兴区地税局综合业务二科两名业务骨干在市局的指导下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振兴区局明晰了自己的职责与工作方式,对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范围、委托代征工作程序、海事机构代征税款工作流程、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受托方与委托方的法律义务及协作配合等方面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也为进一步贯彻好市局的工作要求,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奠定了基础。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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