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川国税函[2009]306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就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20个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在这20个问题中,以下几个问题提请大家注意: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如何界定?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暂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非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业务的月份累计不超过5个月。但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对税率变化的货物发生退货或折让,销方冲减销项税额,购方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原税率计算还是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
答:对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购进货物,如在新条例和细则实施前购进货物现在又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方冲减销项税额、购方进项税额转出均按原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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