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个人所得的额度一般都比较重视,但是有时容易忽略对个人所得实际发放时间的检查,其实个人所得实际发放时间的检查是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稽查工作中的真实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根据市局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检查人员对日本S株式会社大连代表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日本S株式会社大连代表处成立于2001年7月,注册类型为外国企业代表处,经营范围是食品生产及加工业务咨询联络,年平均人数为3人,3人均为日本员工,在华时间均已超过五年。
根据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经营特点,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地检查。在检查其日本员工的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时,发现该大连代表处每年都是在年底对日本员工当年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申报,经过询问,该大连代表处首席代表回答说S株式会社日本公司总部发放员工奖金是每年两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但是日本S株式会社大连代表处的日本员工奖金每年只发放一次。
检查人员对此产生了疑问,根据检查其他日本企业代表处的经验,日本企业发放员工奖金都是每年两次,而且对于日本境外代表处的员工,日本企业习惯于将其工资奖金的绝大部分支付给其留在日本境内的家人,日本公司总部在发放奖金时会将日本总部员工和日本境外代表处员工的奖金发放清单一并做出,并同时将日本境外代表处员工奖金的一部分支付给其日本境内家属,剩余部分汇往境外代表处。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据此分析,检查人员判断很可能是日本公司总部每年上下半年分两次把奖金支付给该大连代表处,但是该大连代表处每年6月份收到上半年奖金发放给员工时没有将其与日本境内支付部分一块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在年底收到下半年奖金时将上下半年两次的奖金合并为一次,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做实际上是降低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检查人员要求该大连代表处提供日本公司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证实该大连代表处每年实际发放奖金的次数,并向其重申了税法的严肃性以及下一步还要采取的稽查手段。刚开始该大连代表处只提供了一份大连代表处奖金支付明细的电子表格,说是日本总部通过电子邮件传给该大连代表处的,但是既没有日本总社社长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能证明该表格是由日本公司总部出具的手续,检查人员认为该表格没有证明效力,要求该大连代表处重新提供由日本公司总部直接发过来的传真件。在检查人员的坚持下,该大连代表处提供了日本公司总部发来的传真,上有日本S株式会社社长的签名,传真上交待的很清楚,日本S株式会社对于大连代表处的驻在职员,实行的是每年两次的奖金支付。
在证据面前,该大连代表处首席代表承认每年6月份收到上半年奖金发放给员工时没有将其与日本境内支付部分一块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在年底收到下半年奖金时将上下半年两次的奖金合并为一次,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申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该大连代表处按照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补交了税款和罚款。
在上述案例中,检查人员就是通过核实奖金实际支付日期发现了问题。在检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注重了解外国企业的工资奖金发放制度和支付习惯,注意通过银行对账单和工资奖金领取记录等资料来确认个人所得实际支付日期,如有必要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外国公司总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通过中外税收情报交换来取得相关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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