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某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于2000年1月份,生产经营范围:制造、修理户外高压熔断器、断路器、避雷器、高压开关、配电柜、动力箱等。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所用原材料主要为钢板、线圈、铜带,原材料购进从全国各地采购,主要生产产品为原材料经过加工组装后的电力相关设备、配件,产品销往全国各供电公司和电业局,产品销售大部分都签订销售合同。
为了实施有效的案头分析,我们评估人员通过查询ctais税收征管系统、综合数据平台、向纳税人了解等渠道,收集了该纳税人2009年1月-2009年6月的生产销售情况,做好案头分析的前期准备工作。
通过ctais采集企业申报数据(如下表):(见附件)
二、纳税评估经过通过查询2009年上半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行业我省税负为3.1731%,我市税负为5.5018%,我税务所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行业税负为5.222%高于全市和全省平均税负。该企业2009年上半年平均税负为3.5%高于全省平均税负低于我市和我税务所平均税负。从税负情况来看刨除上年结转的进项税额、六月份进项留抵额以及库存情况外该企业税负情况基本正常。该企业生产的电力设备全部销售给全国各供电公司和电业局用于电网建设,分析存在销售不开票的情况可能性不大,从上表中看出该企业2、3、6月分纳税为零,故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购进原材料是否有虚假发票,发出商品未按期缴纳增值税,人为调节各月纳税额的情况。
根据案头分析的结果我们带着疑点来到了企业进行实地评估。首先我们检查了该企业账务情况,该企业一到六月份购进原材料7,846,900.00元,入库产成品9,633,600.00元,出库产成品9,472,600.00元,实现销售收入11,652,933.98元。从原材料的购入到产成品的销售整个账务链条清晰未发现问题,账上所体现的应纳税金和实际缴纳的税金一致。其次我们检查了该企业的的抵扣凭证情况,进项发票取得的渠道未发现问题,检查运费抵扣凭证时我们将账务上所体现的销售收入明细与运费发票运输数量、达到地点以及购货方名称一一进行比对,发现6,7月份认证的运输发票中有部分运输发票运输地点的货物在销售中却没有体现,运费发票所实现的销售情况大于帐上所体现的销售情况。为此我们怀疑该企业存在有销售实现未入账未按时申报的情况。最后为了求证这个疑点,我们要求约谈企业产成品库房保管员和检查保管帐,看产成品出入库保管帐和财务帐上产成品的入库出库情况是否相符。经检查发现库存保管帐显示的入库情况跟财务帐一致但是出库却大于财务帐上的产成品出库情况。根据以上的纳税评估情况我们确定了该企业存在销售收入实现但是却未按时申报纳税的情况。
根据实地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我们跟企业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将纳税评估中所发现的库存保管帐和运费发票显示的销售收入大于财务帐上所体现的销售收入情况进行了询问,该企业领导承认由于现阶段企业扩建厂房资金周转困难,故将部分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体现在财务帐中没有缴纳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准备在以后月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再入账缴纳增值税。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纳税人进行了讲解,该企业在财务上没有按照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人为的调节纳税期限延期缴纳增值税,在税收征管法上是不允许的。
综合以上评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十九、三十三条规定,该公司这部分产成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销售已经实现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通过将库存帐和财务帐相比照后,查出有记销售收入528,609.78元未申报,最终缴纳增值税89,863.66元,课征滞纳金2,830.71元。
三、纳税评估启示通过本次纳税评估我们得到启示: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不能单纯的只对财务帐进行分析,有的情况在财务帐上是无法体现的。应该以财务帐为主,结合各种抵扣凭证和库存保管帐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特别是检查看运输发票所标识运送数量、地点、购货单位与财务帐销售明细是否相符,库存保管帐与财务产成品帐是否相符,企业耗水电情况和生产能力等。以财务帐为基本点向外延伸,使纳税评估扩展到面,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做到全面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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