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明确指出,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暂行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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