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下发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日前,北京市国地税就联合转发“31号文”,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北京市国地税在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中明确,自2008午1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此外,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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