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文件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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