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新疆地税印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88号),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程序、提交资料、注意事项及处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审批办法》指出,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七项材料;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出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税款有五类情况不予审批。
《审批办法》还要求,对于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欠缴税款相混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在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在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延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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