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为支持和促进省内外贸出口,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七类企业施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苏国税函[2008]292号)。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退税指标优先满足等待遇。七类企业为:1、符合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出口企业;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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