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单位将其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权进行了转让,收取价款50万元,在对此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并按财税[2007]84号文的规定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了产权交易印花税,税务人员经过审核后,首先指出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同时对其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在适用税率的认定上存在认识的混淆,同为股权转让,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有所区别,对此需作一说明指正。
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时适用3‰的税率。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这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
就本例而言,由于该企业并非上市公司,其股权转让只是一般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行为,不适用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