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2002年开始获利,各年度于税后利润5%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累计至2006年末已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632万元,目前“其他应付款—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科目余额仍为632万元,公司董事会近日决定,当初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比例过高,按照外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按照各年净利润1%提取,因此欲将多提的4%累计505.6万元转回未分配利润,并准备计入未分配利润总额中转投资增加注册资本金,并申请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请问,董事会将多提的4%职工奖励福利基金转回可分配利润的行为,并将其纳入利润再投资范围申请退税的行为,可以获得税务机关退税的核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如您所述,由于你的职工奖励基金是税后提取的,那么对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以享受所得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