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投资的一家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那么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终止经营而进行清算的,其原材料或产品存货通常会做如下处置:(1)正常价格销售;(2)折价变卖;(5)抵偿债务;(4)分配给投资者;(5)赠送他人;(6)报废。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法精神,上述(1)-(5)类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的方式均要按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的,而第(6)种属于应做进项税转出。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纳税人,问题的关键是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虽然文件中所述的“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并不是现在所说的“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但从税理上来说是有相通之处的。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存货应该做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前述第(6)种情况应做进项税转出,并按财产损失有关程序办理。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按照适用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存货的销售收入只需正常计入清算所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