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来源:天津市税务学会课题组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以比较优势为主导思想,强调一部分地区优先发展,特别是经济应从沿海到内陆梯度发展。2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区域倾斜发展的政策取得了显著效果,极大地促进了沿海地区快速增长,并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区域竞争的加深,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正在加速,各地区经济发展出现了空前活跃局面,呈现东、中、西部竞相发展的态势,形成了一些活力较强,富有特色的经济聚集区。然而,也应看到,由于各地区的自然禀赋和经济优势不同以及中央给予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差异,同时也出现了经济增长在地区之间存在显著的非均衡状况,出现了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地区间不正当竞争及重复建设比较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生产资源约束与环境不断恶化等矛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对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统筹区域发展,合理调整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这是中央在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五个统筹”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应当按照我国未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体现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实现这项战略目标发挥有效职能作用。 一、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本世纪初开始,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现代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经验教训,我国地区发展战略开始转向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加快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有效控制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 (一)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当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主要特征:在全国经济总量中,沿海地区的比重和资源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80%的外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只占20%左右。东部地区拥有大型工业企业的2/3左右,而中西部地区仅拥有1/3。我国15个首批沿海开放城市,200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占到了全国生产总值的21.4%,上述15个城市经济平均增长15%,高于9.5%的全国平均水平。国家统计局公布的*7数据显示,2005年,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经济圈,以占全国10%多一点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41%的地区生产总值。 从发展水平看:中西部地区在市场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吸引外资、引进人才等方面仍面临许多障碍,与东部地区之间在参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方面差异较大,形成新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变化加剧了区域分化,使东部与中西部、优势地区与弱势地区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从个人收入分配看:社会整体收入分配差距偏大,目前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6,属于“差距偏大”范围。城乡居民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呈扩大态势,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2001年为2.9:1,2003年达到3.07:1。地区之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2003年东部地区人均GDP分别相当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91倍和2.38倍。人均GDP*6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10.6倍。 (二)中西部地区贫困问题还很突出,一些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衰退问题也相当严重。目前,全国农村还有2610多万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80%分布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脱贫难度很大。受技术、市场等条件的影响,一批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仍存在经济结构失衡,产业竞争力下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增长乏力,职工下岗就业压力大。这些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百姓安康,成为地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重大问题。 (三)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经济结构仍不合理。受地方政府领导对业绩追求的内在冲动和财税分配体制等外在因素刺激的影响,地方政府发展思路普遍存在热衷GDP总量大,含税多的产业项目。造成众多地区都把少数几个工业加工制造业作为自己的支柱产业,使各地区之间产业结构趋同比例相当高,例如汽车制造、家用电器等。这种政府推动的产业扩张行为不但造成生产布局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也使长期以来存在的地区经济结构趋同化的矛盾更加突出,成为区域经济融合的重大障碍。 (四)城市化进程缓慢,落后于工业化发展速度。“九五”期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年均增长0.5个百分点,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有所提高,每年平均增长1.4个百分点。然而到200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仅为41%,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经济发展速度。远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65%以上的城市化率。并且,部分城市产业基础薄弱,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产要素集聚和辐射力不强,不利于带动农村地区发展。 (五)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仍在加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阶段,经济增长的粗放模式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经济、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技术管理水平的落后,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目前,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气、水资源和垃圾污染日益突出。流经城市的90%河段受到严重污染,75%湖泊出现富营养化,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达标,1/3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不足20%。长江、黄河上游水土流失,西北地区石漠化日趋严重,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并且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专家测算,2001年西部9省区由于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GDP的13%,2003年全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占GDP的15%,环境问题已经制约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性分析 就上述问题看,既有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历史问题,也有伴随经济体制转轨过程而产生的新问题。对此,中央政府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了综合区域调控,其中,税收政策是政府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综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始终没有建立起全面、完整、系统的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区域税收政策体系。但是,为配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调整,体现税收的调控职能,税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以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税收政策。 1、延续建国以来至今的以部分地区摆脱贫困,稳定边疆,巩固民族团结为政策目标,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老少边穷”地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2、80年代以来,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外贸经济增长,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对东部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城市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3、本世纪初响应中央提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涉及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以及基础设施类的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对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增值税减免等。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给予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并且降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率。4、调整了税收分配政策,为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筹集专项资金,先后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收入在各级财政之间的归属进行了调整。 从政策实施效果看,这些区域性税收政策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受现行税制不健全、税收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税收调节的力度和效果还存在明显不足,亟待调整完善。 (一)税收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作用不明显,对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没有起到预期效果 区域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是通过政策差别,人为营造特定区域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鼓励扶持的作用。因此,同等优惠政策下,受惠面越窄,政策的效应越突出。目前,我国区域统筹实际是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地区这四大经济板块协调发展的问题。为保持发达地区继续增长,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发展,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在协调发展的思想指导下,通过逐渐矫正过去倾斜的政策,把以前只给东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在一定程度加强后者对投资吸引力,改变资本一边倒流向东部格局。从目前广泛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看,税收优惠范围变得非常普遍,平均主义显现,区域优惠政策演变成为“普惠制”。 其次,目前针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是沿用东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实施的优惠政策,政策内容趋同性突出。这样,在东部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和内容占得先机和实利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并不具备政策比较优势,政策优惠的区域性差异被抵消。例如,据有关部门对上海、天津、江苏、浙江、江西和四川6个省(市)所属87个开发区,2003年至2005年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调查显示,2003年以来共计减免税收183.6亿元,其中东部4省(市)共减免178.1亿元,平均每个省(市)44.5亿元,而中西部两个省仅减免5.4亿元。政策扶持力度或政策预期效果可见一斑。 再有,从已出台的具体政策内容看,主要停留在所得税优惠层面上,而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造成优惠政策效应衰减。并且,对中西部等地区实行减税或免税规定,没有与相关的地方税收计划增减任务直接挂钩,由于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地方政府财力薄弱的状况,实际执行中很容易使优惠落空,无法达到税收优惠政策的预期效果。 (二)现行税制结构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不相匹配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少数大城市人均GDP已达到6000美元以上,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多数城市处于传统工业化和初级市场经济阶段,广大农村地区停留在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社会,按照联合国人均年收入100美元的贫困标准,我国农村现在还有8500多万人生活在贫困标准以下。而众多研究文献表明,税制结构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密切关联,税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的政体属于中央集权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同时,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也相对统一,不但中央税制统一,地方税制也大体相同,没有体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客观上形成许多弊端,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资源,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三)现行税收分配体制对落后地区收入增长产生很大影响,拉大了地区贫富差距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出于区域发展战略和历史分配格局的延续性,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原有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而只对增量利益分配进行了重大改革。由于落后地区财源基础薄弱和税收增长相对乏力的现实情况,制约了中西部地区财税增长的速度,拉大了地区贫富差距。其次,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被设计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通常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增长缓慢,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再有,烟酒类、汽(柴)油类等征收消费税的产业,在中西部地区产业构成中占有很大比例,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应较大,由于消费税全部列为中央收入,削弱了中西部地区财力自我积累能力。 (四)由于税源转移的制度性因素,内在地扩大了地区贫富差距 研究表明,税收管辖权通过征收管理体制的倾向达到税收分配政策效果。在我国表现为由于税源转移制度性因素导致的区域发展差距,存在着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内在地扩大了区域间税收收入的差距,从而影响了不同地区间政府收入能力水平。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统一核算的集团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是由核算地企业汇总缴纳,而汇总纳税使企业所得税集中于少数大集团公司总部或省级政府财政。再如,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期货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由总部统一纳税;外资企业由总部向所在地统一缴纳。 再有,税收制度层面导致的隐性的区域间收入再分配,强化了这种差距的传递。表现在,一方面,我国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体,增值税是我国商品税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占流转税收入的40%以上。由于东部地区生产技术水平先进,加工工业能力强,输出商品增值能力较大,进而能带来较多税收收入。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受工业现代化程度约束,产业结构较低,需要从东部发达地区输入大量中高档日用消费品,而且,以原材料及初级产品和劳务输出较多,产品附加值低,增值能力差。这样一来,在商品及生产要素的流动过程中,增值税转嫁性使增值税收入在区域间发生了转移,既中西部落后地区消费者过多负担了东部发达地区输入产品所含税金。而更深层次问题是,受各地政府争取流动税源的影响,各地区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往往通过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方式,人为地把一部分增值税税源转移到企业总部所在的地区,在这一过程中,中西部落后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竞争中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不发达地区还受到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冲击,使不发达地区所得税基受到侵蚀,税收收入减少。集团型企业跨地区或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较多,不同地区适应税率不同,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和执法力度的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以逃避或减少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达,聚集了众多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享受优惠政策较多,所得税税率较低,各种要素资源在集聚过程中带来了丰富的税源,增强了地区税收汲取能力。而中西部地区中央与省级企业集团公司较少,税源流出或转移较多。以上这两个层面因素叠加在一起,使东部地区收获了更多的利益,而相应扩大了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税源流失,减弱了中西部地区税源汲取能力。 (五)部分税收制度的覆盖面不广,调控收入分配力度不足 由于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差距主要表现为社会不同阶层的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而居民收入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现行针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税制大多是立足于商品和劳务交易,而对个人消费、财产分配、财产保有等环节的税收调控明显滞后。比如遗产税与赠予税始终未开征,私有住房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对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社会保障税在我国也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并且,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产、土地、森林、草场、淡水、地热、海洋等资源。而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基本上只涵盖了矿产资源,这既不符合当今世界资源税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低等现实极不相称。 (六)现行财税分配体制诱发了地区之间的过度竞争和利益冲突,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更助长了这种现象蔓延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以不断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为目标的一系列分税制政策调整,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降低。据统计,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由1993年22%:78%转变为2004年57%:43%。为了扩大地方税收收入,各地纷纷争办能为本级财政创造财税的产业,特别是汽车、石化、建材、电器、烟酒、药品等行业的企业。而且,现行的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对地区发展进行评价主要是GDP增长速度、投资规模和税收情况等偏重反映经济数量和增长速度的指标。在这种考核制度下,极易诱导地方政府非理性投资于资本集中型,高利税的产业,使产业结构趋同化的倾向愈演愈烈,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影响了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进程。 三、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对策 当前,随着“统筹区域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以“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以及“主体功能区”概念为标志,表明我国统筹区域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全方位、多层次的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全面铺开。一是区域经济合作成了国家战略,地区各自为政的发展也因之变化为区域内外合作、整合与协调发展;二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成了方方面面的共识,中央政府主导的区域合作变化为既有中央政府主导的区域统筹发展,也有地方自发的区域合作;三是区域经济统筹发展有了市场机制的牵引,政府主导的区域协调变化为既有行政主导的区域合作,又有市场主体自发的区域合作。因此,要适应形势变化需要,加快税收制度体系建设,提高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实施不同的区域优惠政策,形成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构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 (一)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中央财政收支需要 我国目前还处于改革过程中转轨阶段,需要一个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和较强控制能力的中央政府。允许区域间一定范围内展开竞争,但中央政府必须控制足够的财力,保证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调节,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发展规划,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由于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需要中央集中较多财力,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方向,以有能力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满足调节地区发展,均衡公共产品,改变不同地区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增长和社会财富的份额,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适度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分配比重是必然选择。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必须提供财力保障,征收足够税收,满足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职能需要。 (二)深化税制改革,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 1、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使机器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增强企业自主投资能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值税转型应在东北三省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2、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提高,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并带来许多新的消费产品和行为。因此,应按照奢侈消费品性质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将私人飞机、独体别墅、高档娱乐场所消费项目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进一步扩大税目和提高税率,以适当增加先富阶层对税收的贡献及对不发达地区支持。 3、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提高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比重。随着企业效益和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逐渐增加。应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步伐,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4、适当扩大资源税课征范围,加大税收调控力度。为加大政府对资源的分配调节力度,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状况,降低自然禀赋差异的程度,发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更为广泛的作用。一方面结合资源、能源类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理顺资源要素价格,消除价格扭曲,发挥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另一方面,为更好运用税收手段调节资源级差收入,适当扩大资源税课征范围。目前应先将地热资源、淡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为合理调节地区、行业收入差距,有效缓解因资源输出导致的利益外溢,将增加的税收专项补助地方财政收入,提高中西部资源富裕地区的利益分享,使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5、完善环境保护有关税收政策,积极促进环保税制的建立。为抑制环境恶化,加强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提供稳定的税收支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对城市环境污染行为先行课税。目前应尽快开征燃油税,并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纳入地方税种开征范围。 6、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地区差别大,各地养老替代率,支付水平相差悬殊,致使不同地区社会成员所享受的基本社会福利不均衡,阻碍人才要素或社会成员合理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助于打破目前社会保障统筹“条块”分割局面,统一企业负担水平,平衡地区差距。 (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阶段,在落实“和谐社会”精神背景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应当全面解决现行的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要求不相称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因此,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重新建立城乡统一税制。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公平问题,切实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和农业生产分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范围,使农村、农业、农民融入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格局当中。为保持农业生产基础地位,不断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为激励投资农业及相关水利等基础设施,采取与交通、电力基础设施投资同等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税收。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发展农村新经济组织,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 (四)完善相关地方税制,促进城市化发展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达的标志。城市化与工业化密切联系,现代工业文明一个显著特点是生产集约化,这一点决定城市化发展方向,只有大城市才能产生现代产业发展所必须的集聚效应和对周边辐射作用。城市化的发展也是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增长的龙头,各个地区经济增长点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形成地区性经济增长中心。目前,我国有661个城市,GTP占全国的70%以上,前100个城市的GTP约占全国的50%以上。而与城市化发展相关的地方税种需要完善。一是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最能体现“受益性”的税种,该税只是一个附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税基小,税率低,税收贡献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投资脱节。据建设部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投资4754亿元,而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只有674亿元,只占14.2%。并且,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税,增值税出口退税办法由先征后退改为“免抵退”后,地方应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无法征收,导致地方收入减少。因此,应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以企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组成部分。二是改革土地使用税,为保护土地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适时改革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由城镇扩大到乡村,所有非农业用地都纳入征税范围,并适度提高定额税率,充实地方财政收入。 (五)构建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调控体系,强化税收调节社会再分配功能 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考虑不同家庭负担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和水平。提高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降低*6边际税率水平,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同时,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平衡与缩小财产收入差别,开征一些有助于强化收入再分配调控作用的新税种。当前考虑研究开征物业税与遗产税和赠与税。因为,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27年间,居民的收入水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居民的财产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同时,财产数量分布差距悬殊,已形成财富集中度偏高格局,居民之间财产分配明显地影响收入分配,成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一个主导因素。因此,应当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 (六)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 由于我国目前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显著,同一税收政策在各地区实施,产生效果不同。需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地区差别政策,针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措施。按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思路,以主体功能区为载体,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将区域性的政策与功能性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重新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激励或扶持政策。在政策调整中,强化以主体功能区定位为目标,对于以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主体功能区,给予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激励措施,而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地区,取消一切经济开发性的税收优惠,由财政转移支付弥补财政不足,满足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以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为基础,按行政区制定的区域“普惠性”政策。 1、对东部发达地区主要政策:(1)对国家设立的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继续给予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使之成为*2活力和实力最强的经济体系,成为我国技术和制度创新的中心,以及先进制造业的基地,以有利于支持和带动其他地区发展。(2)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现实和潜在比较和竞争优势,提高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东部地区的企业创新能力。把资源消耗程度大、技术水平相对比较低的加工制造业外迁以及高科技企业、研发基地和总部基地等加大税收扶持和激励力度。(3)对由于承担较多外贸出口而导致出口退税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加重的口岸地区,应给予必要的财税补偿。 2、对中西部地区主要政策:(1)目前招商引资仍然是中西部地区的重要任务。应继续加大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力度。对投资于中西部适宜开发地区的企业,在继续保留现有促进开发的流转税、所得税优惠基础上,实行延期纳税制度,从成立之日延长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并提高投资抵免优惠力度,对税后所得再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实行全额退税的鼓励政策。(2)为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引导投资流向,强化企业主导型区域合作与发展,发挥大企业在跨区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取相对优惠的政策措施,如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帮助具有扩张潜力和要求的企业做大做强,使之成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支柱。(3)实行吸引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吸引人才地方政府给予的专门补贴予以免税。 3、对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衰退地区主要政策:主要是通过适当减轻税负办法,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1)对资源萎缩性企业或地区,适当降低资源税定额税率或免收资源税,由此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贴。(2)为扶持接续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对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3)根据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财政困境,调整现行税收分成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税收留成比例,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4、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政策:目前,以优势互补,在更大范围寻求发展的跨地区经济联合非常活跃,继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区域相续崛起之后,又出现了泛珠三角、泛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以及沿边境或跨境经济联合,出现了福—台海峡西岸经济区、粤—港澳关贸一体化、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中日韩三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等不同层次的经济联合。这有助于彻底打破行政分割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自为政的僵局,消除体制性障碍。区域经济联合必然要求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协调配合,打破税收“围墙”,为构筑一体化的区域市场环境提供税收保障。 (七)调整财税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首先,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为适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不同地区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发展目标和要求也不一致的状况。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潜在的积极性,应当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省级地方政府部分地方税种立法和管理权限。包括税种开征权、税目调整权,减免税权,以更好地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 其次,重视调整主体税种的税收归属,逐步减少由于税制因素、税收收入归属权而引发的税收收入的区域差距,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合理划分区域间税收管辖权、收入归属范围,从体制和制度上首先保证经济落后地区具有一定的财政组织收入的汲取能力。 再有,建立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收入考核机制。为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扭转目前普遍存在的短期行为。改变要求任何地区税收收入年年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考核要求,避免一些地区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收“过头税”,导致税源干涸,削弱企业竞争能力,出现税收逆向调节的情况。对此,完善现行考核办法,逐步建立以税收执法绩效考评制度为主的工作考核体系,把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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