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税负视角下和谐社会建设问题研究来源:湖北省税务学会课题组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定时期的税收指导思想,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经济制度,以及政府的政策目标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国整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基本一致的。随着经济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的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居民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党中央洞悉这一社会变化,提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设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治税理念也要及时转变,要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更为注重公平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秩序,公平税负,发挥在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公平税负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一)公平税负的内涵及演变。公平税负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它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是现代税收的重要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为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按照国家税制设置的原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  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额;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西方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受益负担公平说。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二是天赋能力公平说。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的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三是最小牺牲或*5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5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四是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能力有多大。近代,由于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更多的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二)公平税负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发挥税收的这一作用,在税收制度和政策上,要尽量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实现税负公平的目标。公平税负原则是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的制度规则。因此,公平税负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紧密相连,二者相互作用。公平的税收可以推动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的社会又必须有公平的税收制度、政策作保障。  (三)公平税负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前提和尺度,公平税负,有效调节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收入差距,对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保障财政收入。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统一的,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才能在不断发展前提下实现真正的公平,在相对公平的基础实现更好的发展。公平税收、合理负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能够有效协调不同类型纳税主体的利益,从而弱化社会成员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减少社会内耗,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税收征纳成本最小化)和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5化),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可持续增长,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保障。  2、公平税负,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调节手段,在坚持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尽可能趋于公平合理,在市场竞争中享受公平的税收国民待遇,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促使市场竞争主体加强管理、革新挖潜,推动技术进步,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效率。  3、公平税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正。公平是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包括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据统计,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3.24:1;2000年,我国基尼系数己达到了0.4的国际警戒线,而且现在每年还有所上升,2003年达到0.458;*6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由1978年的1.38倍扩大到2004年的4.6倍以上。贫富差距过大已成为制约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突出矛盾。公平税负,通过税收手段合理适度调节市场初次分配形成的个人收入差距,有利于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过程和结果上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二、我国当前税负公平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日益加强。特别是“十五”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和调整,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支持就业和再就业、提高个体税收起征点等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税收负担正向公平目标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迈进。但不可否认,由于治税理念的偏差,税制设计的缺陷,以及征管水平的滞后,公平税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税制设计的局限性,导致税负不公。税制设计是决定税负的决定性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现行税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但税制设计的局限性,也从客观上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平。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统一,导致内外资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不同税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税负不公的呼声越来越高。具体表现在:一是税率设定相差悬殊。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执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虽然规定税率同样为33%,但该法第7条规定,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6幅度达15%;二是税前列支待遇不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方面大幅向外资企业倾斜。如:在工资费用的扣除上,内资企业只允许在法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每人每月800元)按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而外资企业只要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即准予全额扣。又如,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和超15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全年销售净额的0.5%和0.3%内据实扣除,而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却规定: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全年业务收人总额的1%和0.5%内据实扣除;三是减免期限起点不一。内资企业减免期限一般从开业之日起计算,而外资企业则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算,受优惠程度大大高于内资企业。而且,外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2、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削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和技术创新动力,扩大了地区差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作为进项税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及科技咨询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这种生产型的增值税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保证了国家财政稳定和税收增长,但也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产业消耗原材料少,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进项税额可以实现的抵扣少,结果纳税比传统企业多。又如矿产开采、水电、化工等基础产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抵扣的税款比重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而一些一般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重大,因而企业税负相对轻。从表一可以看出,尽管东部地区GDP总量和人均GDP的占有量均高于中西部地区,但从税收负担来看,五个外向型加工业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与五个以基础工业(能源矿产)集中中西部省份相比,2004年平均税负相差1.24%,2005年平均税负相差2.08%。  表一:分地区税收负担对比情况  东部沿海地区  中西部地区  省份  税收负担  省份  税收负担  2004年  2005年  2004年  2005年  广东  8.8  8.8  山西  10.1  12.0  江苏  6.7  6.4  内蒙  5.5  6.5  浙江  6.7  6.8  吉林  7.3  7.4  福建  6.7  6.9  贵州  9.9  10.6  山东  5.9  6.0  陕西  8.2  8.8  平均税负  6.96  6.98  平均税负  8.2  9.06  3、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存在歧视性,税负不平等。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一直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造成二者税负不公平。一是税率不公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适用征收率为4%和6%,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虽然征收率低但平均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据调查测算,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近3个百分点。二是征管待遇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发票使用区别对待。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对象不受限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使销售对象限定在消费者、非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在税收政策上和征管上的待遇不同,造成了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与公平原则相悖,造成了税收负担的失衡。  4、城乡税制差别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由于城乡二元经济格局的存在,我国税制也呈现二元结构。农业税免征后,在农村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牧业税与在城镇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相比,税负不公主要表现在:对农业纳税人按产量和全部流转额征税,而城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是在销售额扣除进项税后计税。这种向农业普遍征税的政策有违公平税负原则。  (二)政策调控的负效应,加剧税负失衡。  1、税收优惠厚此薄彼,造成区域税负倒挂和贫富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政治等领域的发展目标,实施了一系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来讲,这无疑是必要的,但也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税负的不平衡。如,东部沿海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灵活降税为主,可以冠以各种不同的名称享受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主要以降低所得税为主,*2代表性的是按15%的较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主要是通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降低流转税负;另外,全国各地的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享受所得税和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税源大户纷纷向有政策优惠的区域转移,寻求税收优惠或避税。这些倾斜性、差别性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区域间税负倒挂和经济发展的失衡。发达地区由于产业链条的集聚效应,经济发展快,底子厚,税源足,因而完成任务的余地较大,尽管实现税收远高于落后地区,但相对于其经济规模,税负仍然较低。而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支出刚性增长,相对来讲经济发展较慢,税源底子薄,税务部门的任务压力就很大,自然将有限的税源“颗粒归仓”,实现的税收尽管低于发达地区,但相对其经济总量,税负依然较高。这是近年来一些发达地区大搞“放水养鱼”,而落后地区税收却“竭泽而渔”甚至“寅吃卯粮”、“虚收空转”的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更穷的恶性循环。从广东与湖北两省的发展速度可窥视一斑:  表二:广东省与湖北省发展速度对照分析  单位:亿元  年度  广东省  湖北省  GDP广东是湖北的(倍)  财政收入广东是湖北(倍)  GDP  增  幅%  财  政  收  入  增幅%  GDP  增幅%  财  政  收入  增  幅%  1978  185.8  39.66  151  31  1.22  1.27  2004  16040  3539  6309  838  2.54  4.22  2005  21701  35  4431  25  7200  14  1000  19  3  4.43  从以上分析数据不难看出,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广东(含海南)与湖北的差距并不大,而到了2004~2005年两省差距惊人:2004年广东的GDP和财政收入分别是湖北的2.54倍和的4.22倍。到了2005年两省差距进一步扩大:广东的GDP和财政收入分别是湖北的3倍和4.43倍。  2、个税征收避难就易,收入调节背离初衷。在我国,由于对个人收入的真实状况缺乏全面掌握,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时避难就易,把重点放在了易于征收的纳税目标上。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样,难以监控,偷逃税现象较多,而工薪阶层收入相对单一,实行源泉扣缴易于管理,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目前我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7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在某些地区超过80%,北京、上海等地甚至达到了90%以上;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30%。也就是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80%左右是由中低收入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成了“工薪税”。因此,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上日益偏离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立法初衷,严重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  3、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消费调控有失公允。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其重在特殊调节,通过对奢侈品或特殊消费品征税,以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体现收入多者多负税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发生的变化,近期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了制度性调整,这次调整对完善消费税制、推进税负公平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调整力度仍然不够,应税品目和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消费税发挥调节作用的需要。如:现行消费税制,对大众消费的低排量摩托车、低排量乘用车等代步工具仍存在逆向调节;对豪宅、高级皮革、皮毛制品、高档家具、古玩、高消费娱乐项目等在消费调节上仍是空白;对名车、名烟、名酒等高档商品课税上仍欠力度。特别是对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产品再征收消费税,不仅不利于发展生产、扩大内需,在税收负担上也有失公平,未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  (三)税收执法的不规范,加剧了税负不公。公平税负不仅仅是指纳税人在取得相同的纳税收入和所得时适用的纳税标准是一致的,还要真正落实在税收执法上。如果纳税人有的依法纳税,有的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的依法征税,有的随意减免税,这样税收负担同样是不公平的。当前税收执法中的一些不规范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平税负的实现:  1、法治观念不强。尽管“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无税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一再强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一些地方实际演化为以完成任务为中心,“依任务治税”、“以任务论英雄”的思维定势还未从根本上转变。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或者有税不收或少收,随意减、免、退税,或者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的情况难以根本杜绝,使税收负担在一些地方畸轻畸重。  2、执法环境不优。目前虽然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但执法环境对税收征管的干预和弱化也不容忽视。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越权限,要求税务机关开各种扶持性减免或税收优惠的口子。税务部门由于受到各方面制约,往往很难坚决抵制这种干预。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干扰,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权、税收强制执行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证,使个别不法纳税人的偷、逃、欠税难以追缴入库,造成税收流失,对其它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无疑导致税负不公。  3、日常征管不力。税收征管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需要较强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规范意识。但从日常征管情况看,低效的管理质量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仍然存在。在征管环节,有的税务人员主观上缺乏质量管理意识,工作方法和手段仍然粗放,造成税收流失。在执法环节,或是在对涉税案件处理时,不按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或是在定额评定、税收行政处罚、减免退税审批等环节,行使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过大、宽严失度,使得纳税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造成了税收负担人为的不公。  三、公平税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  “十一五”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何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重新构思和定位税收政策及制度的作用空间,已成为税收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应以和谐理念统领新一轮税制改革,重点围绕收入分配公平、经济协调发展、社会环境优好、社会充分就业、社会保障有力等方面设计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统一的税制体系。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基本构想是:统一税基。对内外企业不但应统一税基的范围,还应统一执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统一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内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税率。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以25%为基本税负水平,累进级次分为4级左右,并使上下两极的边际税率差幅越来越小;统一优惠期限。就是要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优惠,尽快取消对外资企业免税期从获利年开始计算起等过于优惠的待遇,统一有关规定,堵塞税法漏洞,营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2、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当期因生产产品或劳务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已征税款,同时允许一次性抵扣当期外购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甚至于企业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及科技咨询投入也允许抵扣进项税。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好处在于:首先,将彻底消除重复征税,而且使固定资产一部分投入能提前得到补偿,这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其次,有利于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再次,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在进口环节上,如果国内产品销售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使国内产品的税负轻于进口产品,从而抑制进口。在出口环节上,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全面抵扣已征税款,符合终点课税原则,最容易保证足额退税。  我国目前在东北三省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兼顾了区域和行业特点,虽然出于对财政压力的考虑,有一些限制条件,但也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拉动了经济的较快增长。但试点期限不要过长,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应该尽快在全国推广实施,不然就会造成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新的税负不公,如同为钢铁行业的武钢比鞍钢税负重,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东汽比一汽税负重,而影响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调整。因此,尽快推进增值税转型,这既是效率的需要,也是公平的要求。  3、取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歧视性政策,促进纳税人公平竞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管理基础薄弱、经营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和现实问题,在征收方式上可以采取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测算出的平均增值率,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增值率×统一税率。此外,要解除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使所有纳税人共同享受差别不大的税收政策待遇,切身感受到税收政策的公平和公正,也能进一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改革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产业性优惠税收优惠。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产业,国家的优势产业、幼稚产业、环保产业,某些第三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国家政策鼓励的其他产业,区别不同情况,给以不同层次和形式的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上,将直接减免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直接减免上,对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并符合国家鼓励性投资的产业,应不再分内外资,也不分区域,均给予减免优惠。在间接优惠上,也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条件均可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2、统一实施对农业的扶持政策,推进新农村建设。采取“低税率、窄税基、先发展、后赋税”税收政策方针。分两步走实施特殊的政策措施:*9步,参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农林特产税、牧业税的免征额和费用抵扣标准范围,此外,考虑到农村商品经营运距长、费用高、居住分散以及微利的情况,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和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30%以内的继续免税。第二步,在农业经济发展到农民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收入80%左右,国民收入分配呈现城乡居民基本平衡格局时,农民再依法纳税。当前,为了促进农民尽快脱贫致富,落实中央提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现阶段要对农民实施特殊的税收扶持措施:*9,对农民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一律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第二,对农民新办企业和利用农产品作原料的初加工的企业继续实行减免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第三,对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纳入国家再就业税收政策照顾范围。可以把企业招用农民工也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第四,农民工自主择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起征点优惠政策外,在开办初期也可以享受一定时期的税收减免照顾。  (三)着眼公平正义,调节收入分配。积极发挥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削高补低”,缩小贫富差距,切实提高中等收入阶层在全社会人口结构中的比重,使收入分配由“金字塔形”变为“橄榄球形”,缓解贫富悬殊矛盾。其政策措施是:  1、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一是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之与社会个人平均收入水平相适应。二是由分类分项征收模式逐步向综合和分类制过度,最终实现完全按综合所得征税的制度。三是要体现照顾弱势群体的政策取向。现在对企业的改制过程中职工买断工龄的收入,应同拆迁还建的补偿款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制定鼓励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当前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不断推进,职务消费标准通过现金随工资发放到个人,变隐性消费为公开消费,由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自己安排开支。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对此却不做一定的费用扣除或扣除较低(如通讯补贴),与工资合并全额征收,引发了新的不公平。建议对此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是实行综合课征后,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逃税激励。六是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实际是以居民和低收入者为纳税主体,而高收入者都是以“公司”为名存款和拥有大量的财产实物,基本都未纳个人利息所得税。为了体现公平,应当取消这个税种。七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税务与银行的网络对接,完善存款实名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范围。八是完善源泉扣缴制,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可逐步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对高收入者实行双向监控。  2、拓宽财产税征税范围,促进财富分布的公平。首先,要开征遗产税。遗产税具有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的积极意义。从长远来看,遗产税不仅可以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避免过多的社会财富长期集中在少数人(家族)手中。从税收收入来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对开征赠与税、物业税等新税种深入开展论证,加快税种设计,为做好开征准备。  3、调整消费税政策,促进消费调控的公平。其一,对大众普通消费的产品进行“有减”的调整。普通化妆品、薯类酒、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1.0升以下的低排量乘用车已不属于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范畴,是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消费品和代步工具,应从消费税目中取消,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鼓励正常消费。其二,对高档消费商品进行“有增”的调整。首先是把豪宅、高级皮革、皮毛制品、高档家具、古玩等在征收流转税的同时增设消费税征税项目,税率可定在5%~10%之间。其次是对“三名”产品提高消费税率。即:对名车、名烟、名酒,其价格高、排量大、浪费资源的这些名牌奢侈产品,对其提高消费税率,分国家级和国际级品牌,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5%~10%的税负率。其三,开征“特别消费税”,对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按摩、博彩等高消费、高利润行业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可按10%以上开征特别消费税。其四,进行“税收负担转嫁”的改革,将原来消费税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使消费者明了自己承担的消费税金,加强消费的引导作用。  (四)坚持依法征管,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为和谐社会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1、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与支持发展的关系,杜绝以支持发展、优化服务为名越权减免税;要以《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许可法》为依据,通过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上收,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机制,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严、以权谋私的现象。  2、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依法定责、责权相当的原则,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采取目标考核、督查督办等措施,加强对责任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加强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确保税收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  3、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和制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加快税、银、库联网步伐,形成整顿合力,进一步完善“两权”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税收法制水平。  4、加强税收宣传,营造诚信纳税环境。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使纳税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促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税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课题顾问:刘楚汉杨振谟  课题负责人:张有斌何良玉  课题组成员:赵勇胡孝伦  黄贵锋杜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