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建议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孙传滨周楠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02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对于降低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期,我局对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收购发票使用单位能够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收购发票,但个别单位对政策的理解和对收购发票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完善。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设计存在漏洞。现行政策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依买价×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买价×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项政策调整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含税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税额,企业在销售货物毛利率低于13%的情况下,进项则大于销项,这就出现了“高挂低征”现象。部分纳税人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漏洞,不交或少交税款。  2、销售群体难以监控。农产品销售方既有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呈现点多、面广、交易频繁的特点,国税机关对销售方身份难以认定,因而对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查证。一方面,企业异地收购后,回所在地补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这在客观上失去了发票的根本作用,税务机关也难以进行查证;另一方面,销货方一般都不需要收购发票的发票联,这就为购货方随意虚开收购金额提供了方便。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基本上是现金交易,使得国税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购货方的资金流向。  3、发票存在虚开现象。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的13%计算,一些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便在抵扣凭证上大做文章,在开具品名、价格、数量上做手脚,并随意扩大抵扣范围,将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如临时工工资也记入收购金额中,虚增收购金额,多提进项税额,形成偷逃税款的漏洞。有加工出口权的企业,多开收购发票,不仅可以少交增值税,还能多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事实上给国家造成了不小的税收损失。  4、发票填写不规范。按照要求,企业在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专用发票时,需详细填写销售方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农产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销售方主要是农业生产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其文化素质和税法意识相对较低,很难或根本不知如何提供有效证件,再加上农产品收购具有季节性强、收购行为集中的特点,收购企业面对众多的销售方,很难按规定完整填写上述项目。给后续检查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完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建议  1、改革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政策。调整农产品收购税款抵扣政策,避免增值税链条脱节。规定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的票面价款为含税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从而使增值税抵扣政策更趋合理。  2、加大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监管。一是规范填写发票信息,要求企业应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这几项内容不全的发票不得入账,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完整的农产品原材料、产成品明细帐,特别要对企业农产品采购、保管、出库等环节加强控管。企业内部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国税机关将其履行情况作为审批领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重要依据。三是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核查农产品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常深入仓库、车间进行调查,对重点企业要建立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领用存台帐,适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收购发票进行查验或交叉稽核。  3、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各地税务部门的协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收购发票行为的,一是收缴企业剩余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再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当年企业的收购发票均视为无效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让所有企业都意识到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  4、建立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利用评估的方法,通过实地调查、约谈等,掌握税源,找出纳税人申报的税基与所掌握税源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认真分析,加强日常管理,全面堵塞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