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与管理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张家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发票的一种,产生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93]150号文件)开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围绕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艰难的多方面多步骤的工作,至2003年8月底全国13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我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从量的变化达到质的飞跃。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电子化,1993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管理需要,一些基本问题和重要问题,急需我们研究解决。本文拟对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与管理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问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个基本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时并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进行了如下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应该说,在1994年我们有发票的定义,有这样一个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的描述,再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式,已经可以满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需要,不再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定义。然而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已经不再是原有意义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甚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重新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已经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质的变化  现在我们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这里使用的“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这一概念也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概念,这是在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与手工版专用发票并存的时期产生并使用的,随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消,“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这一概念也应不再存在了。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与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质的不同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工开具的,开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开具,如:可以开具税率为16%的发票,可以用他人的名称开具发票等等;而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则必须使用电脑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已经内置了专用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开票人只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规范开具。如纳税人只能开具税率为13%或17%的专用发票(目前增加了4%和6%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专用发票,而不能开具销售方为他人的专用发票。其二、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发票印制外,再无其它防伪措施;而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在发票印制外,又增加了84位密文防伪系统,极大地增加了防伪性能。84位密文防伪系统是指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通过对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开票日期、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项数据的加密处理,生成可还原的84位密文,并将生成的密文打印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右上角,供认证使用。其三、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在认证后方可抵扣,且必须进行逐张的抵扣联与存根联的比对,这就彻底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质的变化给我们管理带来的巨大变化可谓方方面面,这里暂举一例。  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如果纳税人丢失1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组发票被虚开并抵扣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取得这组发票的人只要有一支笔和一个印章(假的或真的)即可开具这组专用发票,并用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而在防伪税控版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如果纳税人丢失1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组发票被虚开并抵扣的可能性为0。因为任何人要想开具这组发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含有与这组发票对应信息的IC卡、金税卡、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及电脑、打印机和通用软件。再退一步说,如果某人具备了上述条件,可以开具这组发票,也无法完成抵扣联与存根联的比对,因此这组发票被虚开并抵扣是不可能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变化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1994年1月1日我们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由各省印制,防伪手段与原普通发票基本相同,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全国统一样式,并使用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当时称纳税人管理号,编码规则与现在不同)。1994年1季度使用全国统一防伪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并未落实。  1994年4月1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仍由各省印制。  1994年7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5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030号)文件提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中“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这里的“现代化手段稽查”可以说是今天金税工程的最早创意了。  1995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发[1995]38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在珠海、镇江、鞍山三城市中选择部分大企业试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具备“利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而且经常存在每笔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的企业”有选择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1995]233号)文件。  199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  1999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要求“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2001年1月1日起以防伪税控子系统、认证子系统、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协查子系统为基础的金税工程二期在“五省四市”试运行。  2001年7月1日金税工程二期在“五省四市”试运行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正式运行。  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在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逐一取消了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13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实现了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1994年1月1日到2003年9月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量的变化,达到质的飞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1日起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丢失1组发票很可能损失增值税税款,到丢失1组发票100%地不可能损失增值税税款。原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已经无法满足今天的管理需要。仍以上例来说,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丢失一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纳税人在1994年丢失一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同样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为满足今天之管理需要,在新的形势下,给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准确定义已经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  *9、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商事凭证。是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一种收付款凭证。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商事凭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活动中开具的,记录商事内容和增值税税额,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凭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具有其他发票所没有的特点。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领购、开具发票。  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且必须在以后的交叉稽核中比对相符,否则,购买方将转出已经抵扣的税款,并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理。  第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的内容与其他发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票面、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包括专用设备和系统软件)和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这方面尤其重要,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其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组成部分。  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84位密文,发票的开具和抵扣过程,就是84位密文加密与解密的过程。而84位密文的加密和解密过程均是由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中的固件金税卡来实现的。而空白发票的电子信息和已开具发票的电子信息均存储于IC卡中,因此,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已经成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些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开具,也无法抵扣。早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1995]233号)文件中就规定:“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发行工作,地市税务机关负责建立发行系统,确立专人操作,并切实做好安全保管工作。”这一规定无疑将专用设备的管理等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其二、电子信息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组成部分。  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到抵扣需要经过三个重要环节:开具、抵扣和交叉稽核。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这三个环节中,开具和抵扣必须依靠电子信息,而交叉稽核则完全由电子信息完成。如果一个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正常抄报税,则购买方就无法正常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就不能正常实现。因此,电子信息已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综合上述五个方面,笔者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个并不权威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活动中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记录商事内容和增值税税额,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在认证通过后凭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电子信息。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包括: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软件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电子信息包括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和开具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正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过交叉稽核子系统比对相符。  二、关于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问题  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这一说法本身已经是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发展的结果。在此以前,人们普遍使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一概念。红字是会计处理上的负数,这是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在199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以前,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用红字记账,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业务需要,无需取得其他凭证,也不经过其他部门的同意,即可开具红字发票。199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商事凭证以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抵扣增值税税款。由于这一作用的存在,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就必须纳入税务管理的范围。因此,1993年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在规范退货或销售折让业务处理中规定:“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这一规定在此后又进行过补充。从94年至今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规定与实际已经有了较大的差距,目前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概念问题;其二、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问题;其三、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有关政策的重新理顺。  (一)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概念问题  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期,红字专用发票这一概念是完全准确的;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处于试点的时期,也必须使用红字专用发票这一概念。然而在金税工程二期成功运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后继续使用这一概念,已经明显不能适应需要。  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81号)文件中规定:“试点企业如果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印‘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销项负数专用发票到目前为此,仍然停留在“试点”的范围内。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仍然使用红字专用发票这一概念,甚至包括在规范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协查子系统的文件中,仍使用“缺红字抵扣联”这一概念,并规定“缺红字抵扣联是指系统内有红字存根联而无红字抵扣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其实系统内根本没有红字存根联,也没有红字抵扣联,有的是销项负数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文件中“红字专用发票”的概念,改为“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概念。  (二)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  其一、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业务。  其二、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这里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可以作为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  除此以外总局没有规定其他的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情况。而在实际业务中纳税人还有三种情况需要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其一、专用发票填开有误,并且购买方已将发票入账;其二、抵扣联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认证的;其三、抵扣方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三种情况是否可以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总局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文允许。如果将这三种情况列在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之外,政策上有失公允,且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应允许纳税人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理由有三:  *9、纳税人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发生了这三种情况均属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禁止纳税人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并多缴纳税款,在政策上有失公允。第二、这类规定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能真正落实,纳税人可以通过其他一些便通的办法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以达到销售方冲账,并重新开具,购买方抵扣税款的目的。例如:纳税人只要把填开有误的专用发票,解释为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就可以按正常的途径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第三、允许上述三种情况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并不会给税务管理带来新的漏洞。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就是加强税收管理,只要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并不会形成新的偷骗税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专用发票填开有误、抵扣联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认证的和抵扣方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会计处理的三种情况,应准予开具销项负数专用发票。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则目前使用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应改为:《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因为这一《证明单》的使用范围已经不再是仅适用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业务了,而应适用于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情况。  (三)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有关政策的重新理顺  综合以上观点,并将现行的规定进行重新理顺,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业务、专用发票填开有误、抵扣联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认证的以及抵扣方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会计处理五种情况的,应视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销售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于开票的当月,在开票子系统中“作废”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并应在该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及其它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按月装订成册,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1)开具发票的当月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2)抵扣联未经认证;  (3)销售方未作账务处理。  2.销售方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但不符合上述*9款条件的,可开具内容相同的负数专用发票,将负数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正数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负数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正数、负数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依据。负数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3.购买方在取得的发票联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同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证明单后,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同时将证明单粘贴在销项负数发票的记账联上。  4.销售方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或证明单,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问题  1993年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一)*9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然而,目前我们已经开始全面使用三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9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后,给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纳税人方面,取消存根联后,给企业的内部管理带来了困难。发票的开具与财务核算在许多企业都是由两个部门分别完成的,发票的开具一般由销售部门负责,而发票存根联是销售部门内部管理的基础凭证,取消存根联后企业销售部门缺少内部管理凭证,部分企业只能购买使用六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初衷并未实现,而且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在税务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1、在目前的管理中如因纳税人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进行扫描补录。在存根联取消后只能用纳税人的记账联或其复印件进行扫描补录,纳税人的记账联分别装订于多本原始凭证中,逐一查找十分困难,要做到采集率100%,一张不缺,则更难,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达到要求。如果纳税人仅提供了部分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则未被录入的专用发票,经交叉稽核子系统比对后将成为缺联票,这使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无为地加大,而购买方纳税人还将为此暂付税款。  2、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购新,是我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根联取消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工作已无法进行,部分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查验或对清单的查验来代替,这也减弱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  3、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其他手续,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存根联取消后,根本不可能取得存根联复印件。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以记账联复印件代替,而在大企业中查找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要比查找存根联困难得多,而且总局在取消存根联后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给跨地区的执行带来困难。  4、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检查,经常使用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一些传统的检查方法也是建立在对存根联的检查基础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取消后,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恢复为四联,重新增加存根联,势在必行。  四、关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购进应税项目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九条解释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包括: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只取得发票联或只取得抵扣联两种情形。  这一系列的规定最后形成一个结果,即: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从1994年1月1日一直执行到2002年1月。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前提下,这是保证增值税税款不流失的*10方法,许多纳税人为此多付了税款。然而这一状况至2002年2月1日发生了变化。  2002年2月1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至此,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了解决的办法,纳税人不再为此多付税款了。这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结果,给纳税人带来了福音。但文件提出的操作办法较为复杂。即: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主要依据是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交叉稽核子系统比对的结果,如果这一结果为比对相符,则可以抵扣,如果否则,则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从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认证通过,到交叉稽核子系统比对相符,一般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这无疑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也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增加了工作量。  在今天金税工程二期全面成功,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提前下,我们能否有更好的方法呢?  笔者认为通过购买方税务机关直接查询并出具《抵扣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的方法更为可行。这一方案是: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交叉稽核系统查询丢失专用发票销售方已报税的电子信息,经查询确认销售方已正常报税的,应在《抵扣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中予以批复。购买方凭《抵扣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方案突出体现了电子信息的作用,操作更加简单。可行性强,工作效率高。因此,应改变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税务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基础,它随着新税制的产生而产生,在长达十年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已经在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在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