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的弊端与改进的思考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杨爱琴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所谓出口退税,实际上就是退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在免抵退办法下,有两条限定:一是必须先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不完的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退税或接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是由于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又必然有部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不予抵扣和退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公式(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公式(2)  当:  当期出口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00%≥50%,且当期应纳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接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额  从上述公式中我们看出,公式(1)是以下各计算的基础,而公式(1)又是把离岸价作为计算的基础。以离岸价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是否准确呢?我们举例加以分析:  例:  某生产企业一季度内销数量10台,金额1000万元,销项税170万元;购进货物2000万元,进项税340万元。  *9种情况:  假如:出口货物20台,离岸价200万美元(1:8。27),退税率13%,出口:内销=62:38(销售额比)  计算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200×8.27×(17%-13%)=66.16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6.16)=-103.84  ?-103.84?  当期应退税额=103.84  第二种情况:  试想一下,假若出口货物20台,离岸价300万美元呢?则出口:内销=71:29(销售额比)  计算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300×8.27×(17%-13%)=99.24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99.24)=-70.76  ?-70.76?  当期应退税额=70.76  从*9种情况的计算可以看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入成本的税额66.16万元,占进项税额的19.4%。按出口比例计算,则  当期应退税额为103.84,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6.2%(即:103.84/200×8.27=6.2%),相当进货购进价的8.3%(即:103.84/2000×62%=8.3%)  从第二种情况的计算可以看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进入成本的税额99.24万元,占进项税额的29.1%。按出口比例计算,则  当期应退税额为70.76,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2.8%(即:70.76/300×8.27=2.8%),相当进货购进价的5.7%(即:70.76/2000×62%=5.7%)  从以上计算得出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9、生产企业出口高卖价吃亏。  1、在享受政策方面吃亏: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货物离岸价越高,计入成本的税额就越多,相应的可予以抵扣的税额就越少,应退税额相对就越少;  2、与外贸出口退税比较,生产企业吃亏:外贸企业在进价一定的情况下,进入成本的税额=进价×(17%-13%)、退税额=进价×13%――它们均不受外销价的影响,外销价高出成本费用部分全部为利润;而生产企业外销价(即离岸价)高出成本费用部分还要乘以征、退税率差不予抵扣,计入成本,使企业利润增长和应退税额增长相对少,明显比外贸吃亏。  第二、退税达不到退税率水平。  从以上两种情况比较,离岸价越高,越远离退税率水平。  第三、没有体现“出口货物零税率”。  离岸价越高,进入成本中的进项税额越大,可抵扣额就越小,意味着不可抵扣额越大,亦即意味着有征税的嫌疑。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解决:  1、以出口货物所占用进项金额为基础来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  2、在实际计算中考虑内、外销数量,用内、外销数量比例来计算进项金额占用比例。  公式为: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出口数量/全部销售数量×进项金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其余的公式不变。  则对上例计算如下:  *9种情况: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20/30×2000=1500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1500×(17%-13%)=60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0)=-110  ?-110?  当期应退税额=110  第二种情况: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20/30×2000=1500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1500×(17%-13%)=60  当期应纳税额=170-(340-60)=-110  ?-110?  当期应退税额=110  这样计算,符合出口货物零税率要求,税负也比较合理。随着出口退税率不断提高,越来越接近征税税率,现行免、抵、退税按离岸价计算越来越显得说不通,用出口货物进项金额来计算是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