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长庆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直销(传销)自1990年正式进入我国至今,经历了允许、禁止、转型三个发展阶段。按照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直销(传销)的定义,直销(传销)属于无店铺经营。这种无店铺经营的直销(传销)在我国是被禁止的。目前我国存在的外资合法传销转型企业,政府规定必须设立店铺经营。从上述定义、规定的角度讲,中国在没有对直销(传销)正式立法前,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直销企业。然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店铺的存在与否只是直销企业的一个外在形式,而直销人员可以从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取报酬才是直销企业的内在实质。最近,针对直销行业的这个“实质”对税收的影响我们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直销行业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偷逃税款问题。从而,也显露出在直销行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不仅如此,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时签署协议中第310条载明“中国将在3年内开放无固定地点的分销领域的承诺”,意味着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直销行业在中国将会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随之而来,对直销行业加强税收征管的课题迫在眉睫。  一、直销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直销产生于美国。1910年美国7家直销公司在纽约的宾汉顿成立美国直销协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直销行业管理组织。1959年在美国成立的安利公司是直销最成功的代表,美国的很多直销规则都是按安利公司的经营模式而确定。2003年安利公司全球年销售收入达到49亿美元。  1990年1月,美国雅芳将直销带入中国。雅芳投资2795万美元,与广州化妆品厂合资成立“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随后,安利、如新、仙妮蕾德、中山完美等一批直销企业陆续进入中国。此后内资直销企业也迅速发展,而在国内对这类企业一般都称之为传销企业。截止1993年,全国诞生传销企业近200家,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万,并迅速在全国30多个城市扩张。1994至1995年国家出台了多项治理规范多层次传销的政策。1996年4月,国家首次批准了41家企业开展传销业务。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9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但由于受暴利、暴富的利益驱动,部门规章无法控制传销的恶变。国内传销变形为拉人头、掠取钱财的老鼠会、金字塔。困扰政府部门的是,这些非法传销不仅严重失控,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的正常发展。1998年4月18日,国家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该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1998年6月18日,国家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第455号),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促使10家外商投资企业转型经营。这里包括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美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美商)、杭州玫琳凯有限公司(美商)、天津尚赫保健用品公司(美商)、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美商)、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美商)、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美商)、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日商)、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马来西亚)以及上海娜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  目前,国内除上述10家转型企业外,外资直销企业有:仙妮蕾德(美商)、如新(美商)、永久(永恒)公司(美商)、康宝莱(贺宝芙)(美商)、立新世纪(美商)、慕立达(美商)、欧瑞莲(瑞典)、克缇(台湾)、南方李锦记(香港)、北京宝健(美商)等;内资直销企业有:天津天狮、福州福龙、广东九极、北京红景天、北京新时代集团、武汉瓜拿纳、广东紫巍星等。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直销业的营业额达350亿人民币左右。其中安利100亿、雅芳24亿、玫琳凯20亿、天津天狮10亿。  二、直销、传销、转型(传销)企业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1978年成立的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直销的定义: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法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并进行消费品的销售。这些营销人员通常被称为直销员。一般称这种直销模式为单层次直销。如果直销人员除了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外,还教授或培训直接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直销体系中称为“下线”),并通过下线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那么他还可以从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按事先的约定提取相应比例的报酬,这种模式就成了“多层次直销”。目前在我国流行的直销几乎全部都是“多层次直销”。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1997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国税发第92号)对传销的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两种形式。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通过上述对直销与传销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直销与传销是同一个概念。其实,直销与传销的英文原义都是“directselling”,这种无店铺的营销方式最初经由美国传入港台地区,而港台地区大多将它翻译为“传销”,内地也沿袭了这种称谓。所以直销实际上就是传销。  1998年4月,国家宣布传销为非法,不分种类名称,全部停止活动。1998年6月国家规定外资传销企业转型,1998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转型企业作了规定:转型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合法转型企业为避免和已经在国内人人喊打的非法传销发生混淆,就改称自己为直销企业。转型企业设立店铺后,虽然与上述直销(传销)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并没有改变非雇佣关系的推销员从下线销售业绩中提取报酬的直销(传销)实质。这些店铺更多的是充当仓库和提货点的角色,商品的销售实质上还是通过推销员的直销(传销)。  三、直销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998年6月外资传销企业转型之后,各转型企业在国内大量开设专卖店,有的叫授权店,还有的叫经销商。目前,安利在中国开设了110多家店铺、雅芳开设6000家专卖店及2000多家专柜、仙妮蕾德开设3000多家专卖店、天狮开设1800多家专卖店、中山完美开设1700多家专卖店、李锦记开设700多家专卖店、如新开设200多家专卖店。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  A公司在全国开设的110多家店铺,实际上是起到分公司的作用。而在店铺下大量设置经销商(目前国内有上万户),经销商大都是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2004年A公司发布《关于经销商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强调:“经销商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自应当遵守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承担起相应的纳税义务与责任。根据国家当前有关税务法规的规定,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既有属于销售的经营行为、也有属于服务的经营行为的,应自觉同时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并按章纳税。目前,对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经销商,大多数税务主管部门都可实行定额征税方式,即要求个体户每月按一固定的金额缴交税款,但具体的征收税方式仍由各地国、地税部门确定,各经销商可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核定。”A公司的这个规定,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明确了经销商的税收定位,洗脱A公司自己在涉税问题上的责任。二是在指点经销商应税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为我们点出直销行业涉税的要害环节和主要方式,提醒我们税务部门在对经销商(专卖店)采取定额征税方面存在漏洞。  定额征税漏洞极大。据调查,2000年12月至2004年8月A公司大连分公司销售收入5.4亿元。分公司的销售都是通过经销商的直销(传销),那么经销商按4%征收增值税应为[5.4(1+17%)/80%]*4%=3159万元。而税务部门采取定额征税,椐对大连国税某税务所管辖的A公司经销商定额征税情况的初步调查、分析,由于大多经销商存在不如实申报问题,同时基层税务所又不能完全掌握分公司、经销商的实际经营情况,每户经销商月定额纳税高的仅为200元,甚至因许多经销商自报收入不达起征点,而不纳税。实际上根据A公司对申请成为A公司经销商资格的规定,A公司经销商不应该存在不达起征点的情况。另外,根据A公司的按上下线计提报酬的直销(传销)特点,经销商的每一笔销售,在A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都有详细的记录,都是有据可查的,对其税款完全可以实行查实征收,或由A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代扣代缴。  另据调查,A公司2000年取得国内销售收入24亿元,2001年取得国内销售收入40亿元,2002年取得国内销售收入57亿元,2003年取得国内销售收入100亿元。涉及经销商的个体税收数额巨大。  再对B集团公司调查、分析:B集团公司全国设有34个分公司,1800多家专卖店。其销售流程为: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均从总公司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购进,购进的产品分为总公司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分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  例如:2004年B集团公司销售自产产品B螺旋藻胶囊(产品规格:0.3克×100粒/瓶),统一零售价为110元//瓶。那么,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额110×52.9%=58.19元(含税价),分公司向专卖店销售额110×56.4%=62.04元(含税价),专卖店按110元出售给业务员或消费者。  分析:分公司只体现(62.04-58.19)÷1.17=3.29元的增值额,而专卖店却体现110-62.04=47.96元的增值额。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纳税。从集团公司的整体角度看,这种经销模式既降低了整个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更减少了所得税负担,同时又逃避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椐对大连地区调查,截止2003年末,B集团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属专卖店共计56个,2001年至2003年专卖店从分公司共购进商品2900万元,其中大连本地的30家专卖店购进2170万元,专卖店按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实际销售额应为2300万元(含税价),应纳增值税为2300/1.04×4%=88.46万元,而各专卖店评定营业额合计仅为65万元,增值税定额纳税合计3.5万元,实际征收的定额纳税仅占应纳税额的4%。从而导致大量税款偷逃流失。  另据调查,B集团公司在全国设有34个分公司,1800多家专卖店,全球拥有800万人的稳定消费群体。2001年国内销售收入1亿元,2002年国内销售收入3亿元,2003年国内销售收入10亿元(2003年国内国际总收入60亿元)。计划2004年国内国际销售收入总和要达到120亿元,2005年达到400亿元,2006年将实现800亿。这样,专卖店的个体收入会越来越多。各项税收的流失会越来越大。  通过我们对A公司、B集团公司的调查、分析,联想2003年中国直销业350亿元的销售总额,再联想从1990年至今整个直销业的总体销售总额,其中流失的税款数以亿计。  四、加强直销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通过对直销企业税收管理的漏洞的调查、分析。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国税发第92号)。我们认为税务部门应立即出台相关措施,从五个方面加强税收管理:  1.立即取消所有直销企业专卖店(经销商)定额纳税的管理办法。采取按专卖店(经销商)申报的实际销售查实征收。按期将专卖店(经销商)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直销企业及所属分公司报送的相关数据相核对。  2.规定所有直销企业及所属分公司、专卖店(经销商)每月必须将推销员人数(名单)、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对直销企业的“人力资源网”进行查核。  3.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将奖金制度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各直销企业奖金制度,尽快出台关于直销企业及所属分公司对专卖店(经销商)及推销员的销售代扣代交税款的具体实施细则。  4.尽快研究和出台对直销企业的专卖店(经销商)及推销员的税收管理办法。1997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传销企业传销员的税收管理问题,发布《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国税发第92号)。1998年国家宣布传销非法后,合法转型的外资传销企业大多选择推销员+店铺的经销模式,但针对推销员及企业转型后出现的个体专卖店(经销商)的税收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文件。目前迫切需要出台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  5.争取银行部门的配合,查核所有专卖店(经销商)及推销人员的提奖情况,结合直销企业的奖金制度反推直销企业及所属分公司、专卖店(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