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熟肉食品加工行业检查后的思考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郝志亮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熟肉食品加工行业情况简介  熟肉食品加工行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主要是以鸡、鸭、鹅,猪、牛、羊等畜类生食品为原料,经加热,熟焖,酱制等过程,加工成熟肉食品对外销售。其销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农贸市场等场所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收取现金。二是通过联营的方式,在各大商场取得专营柜台,其收入全额计入商场营业收入。商场在扣除一定的利润百分点(通常是23%―30%)后,余款返给销货方,同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场的进货凭证。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作为其实际销售额,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税法规定,由于熟肉食品不属于农产品,而属于一般货物,其征税税率为17%。  二、对熟食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负的理论分析  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取得分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自2002年1月1日起依发票所开具的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其金额勿需还原。二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其销售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生产的产品性质而异,属于农产品的税率为13%,属于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由于其进项税额计算的依据不同,一个是全额,另一个是不含税金额,造成了增值税税负与利润率之间的关系有很大不同,现从理论上加以分析,说明之间的关系(“三费”中的水、电等抵扣税金暂不考虑)。  (一)收购或购买的农产品不经加工直接对外销售,其增值税税负与利润率之间的关系。  1、进货开具收购票或取得普通发票时;  假设买价为a,成本毛利率为b,增值税税负为x。则有进项税额=13%a  (1)当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时  应税收入=a(1-13%)(1+b)  销项税额=13%a(1-13%)(1+b)  应纳税额=13%a(1-13%)(1+b)-13%a  增值税税负x=应纳税额/应税收入  经简化公式得x=13%[1-1/(1-13%)(1+b)]  因销售毛利率=(应税收入-成本)/应税收入,  而应税收入=成本(1+成本毛利率),假设销售毛利率(以下简称毛利率)为y;经简化公式得y=1-1/(1+b)  或b=1/(1-y)-1  现把成本毛利率和毛利率的各项数字代入,则得下表  取得普通发票抵、征都为13%时成本毛利率和毛利率与增值税税负对应关系表表一  毛利率  5%  10%  13%  15%  20%  25%  30%  35%  40%  成本毛利率  5.26%  11.11%  14.943%  17.65%  25%  33.33%  42.8%  53.84%  66.7%  增值税税负  -1.19%  -.461%  0  0.299%  1.04%  1.79%  2.54%  3.28%  4.03%  (2)假设当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时  应纳税额=17%a(1-13%)(1+b)-13%a  增值税税负x=17%-13%/(1-13%)(1+b)  现把成本毛利率和毛利率的各项数字代入,则得下表  取得普通发票抵13%征17%时成本毛利率和毛利率与增值税税负对应关系表表二  毛利率  -13.76%  5%  10%  15%  20%  25%  30%  35%  40%  成本毛利率  -12.1%  5.26%  11.11%  17.65%  25%  33.33%  42.8%  53.84%  66.7%  增值税税负  0  2.80%  3.53%  4.32%  5.05%  5.79%  6.54%  7.29  8.04%  1、进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1)抵13%征13%时  假设买价为a(不含税金额);其他假设条件同上,应纳税额=13%ab  增值税税负x=13%-13%/(1+b)  (2)同理可证,假设抵13%征17%时,应纳税额=17%a(1+b)-13%a  其增值税税负x=17%-13%/(1+b)  将各项数字代入,可得下表  进货取得增值税发票抵13%时毛利率和成本毛利率与增值税税负对应关系表表三  毛利率  -30.77%  0  5%  10%  15%  20%  25%  30%  35%  成本毛利率  -23.53%  0  5.26%  11.11%  17.65%  25%  33.33%  42.8%  53.84%  13%征税税负  -2.4%  0  0.65%  1.3%  1.95%  2.6%  3.25%  3.9%  4.55%  17%征税税负  0  4%  4.65%  5.3%  5.95%  6.6%  7.25%  7.9%  7.55%  3、通过上述三表比较得知:  (1)进货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票与取得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税负与毛利率之间的对应关系及不配比。在同等利润率的情况下,进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负远高于取得普通发票,这与“以票管税”的税制及不相适。  (2)通过表一可以看出,对于一些不经加工,直接转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当进货取得普通发票或开具收购票时,就出现了有利润而没有增值税,或应缴增植税为负的可能。这种有增值额而没有增值税的现象与增值税基本原理背道而驰。  (二)熟食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负分析  对熟食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负分析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考虑下述几项因素,便可得出经验值或参考值。  1、肉食品从生到熟的出成率  当一种产品的实体主要由原材料构成时,在销售价格与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出成率的高低与增值税税负的高低成正比,出成率越高说明单位定额物耗越少,定量的原材料能产生更多的产品,其销售数量和应税收入也就越多。其关系为:在不考虑其他项目抵扣税额时,增值税税负差=(征税税率-原增值税税负)*(1-出成率)。(这里所说的原增值税税负,是指前述表二和表三所列的基本税负,下同)。原因是:根据增值税税负含义,征税税率-税负=进项税额/应税收入,税负差=进项税额(1-出成率)/应税收入=(征税率-原税负)*(1-出成率)。据调查统计,生牛肉做成酱牛肉的出成率为65%――75%;白条鸡、鸭经加热、熟焖成熟肉,出成率为70%――85%,熏制成烧鸡,烧鸭,出成率为45%――50%;生猪、羊肉焖制成熟猪、熟羊肉,出成率为72%――80%。  但是,在我们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中,并不是出成率越低其增值税税负就应该越低,而情况恰恰相反。由于上述的出成率只是平均值和参考值,若某个企业的出成率远低于同行业标准,则说明该企业有产成品不入账,隐瞒收入的可能。同样若某个企业的出成率远高于同行业标准,则说明购进货物不入账,人为调节纳税情况。  2、销售毛利率  一般情况下,销售毛利率越高增值税税负就越高,其关系为;  增值税税负变化率=原增值税税负*(1+销售毛利率变动率)。据调查,在农贸市场上前一时期的平均价格为:生猪肉14元/千克,熟猪肉22-24元/千克:生牛肉15元/千克,熟酱牛肉24-28元/千克;生羊肉16元/千克,熟羊肉26/千克;白条鸡14元/千克,熟烧鸡24-26元/千克,熟鸡肉24元/千克。在不考虑购进价格差别和出成率的情况下,其毛利率分别为:36%,37%,38%,43%,40%左右。另据调查,在长期大批量购进的情况下,其购进价格能比市场便宜10%――15%左右。而在各大商场设专柜销售熟肉食品的,由于其都具有品牌效应,销售价格高出农贸市场10%――20%左右。但因为各大商场扣除收入的24%-28%利润百分点后,其实际收入和利润没那么高,利润率只比农贸市场略高一点,但销售量大。  3、增值率,即成本和费用中无抵扣税金的项目金额占收入的比率。  增值率越高,增值税负越高。对食品加工行业来说,其增值额等于利润加成本和费用中无抵扣税金的料工费支出。由于销售毛利率单独作为一个因素考虑,在此只考虑成本中的增值率。在我们对已检查过的熟食品加工企业的统计中,其原材料占成本的比率为70%――75%,成本中的增值率为25%――30%。成本增值率与增值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为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原增值税税负*成本增值率。其他费用中如水、电、燃料等的抵扣税金占收入的1%――1.5%之间。  4、进货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重。  通过对前述的表二和表三比较可以看出,在进货按13%税率抵扣,销售按17%税率征税的情况下,进货取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差别。当利润率在10%时,增值税税负相差1.77%,当利润率在15%时,增值税税负相差1.63%,当利润率在20%时,增值税税负相差1.55%。利润率越高,两者相差越小。  5、测算增值税税负的其他因素。如存货的增减变化等,因行业的特殊性,熟食品行业存货较小,(真空包装除外),暂不考虑。  根据上述分析,当熟食品行业的销售毛利率在35%至40%之间,出成率在65%至75%之间,成本增值率在25%至30%之间,费用中的其他抵扣税金占收入的0.5%至0.8之间时,其增值税税负应该在3%至4.2%之间。若企业进货大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增值税税负相应提高0.5%至1.2%。  三、对熟食品行业检查的案例分析及思考  对熟食品的检查应紧紧围绕增值税税负这条主线,进行案前分析和安排检查方法。但熟食品行业的情况大家知道,熟食品是消费品,大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是现金买现金卖。在“两头”都不入账的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就无参考价值。以现金收入不入账进行偷税的现象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题。从法律、法规赋予税务稽查的职能和职责来讲,税务稽查要重证据。任何理论上的推算无论怎样合理,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进一步查证核实,取得证据。对熟食品行业的检查,没有百试不爽的理论打法。但偷逃税款必然在其行为上有蛛丝马迹,怎样通过种种现象,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必备的素质。我们认为,税务稽查一要知道查什么,二要懂得怎么查。最关键的是要弄清纳税人到底是否有违反税法的行为。下面介绍几个案例。  1、取得纳税人真实的、完整的生产或产品出库记录,是最简捷有效的办法。  我们在对一户合伙经营,零售兼少量批发熟猪肉业务的私营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其2003年销售收入100.3万元,应缴增值税金1.31.万元,增值税税负为1.31%。同时还发现,该企业生产成本中原材料占的比重明显偏低,仅为61%,其他为制造费用和辅助材料。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以下疑点,一是该企业为合伙经营,其存货和资金去向应有所记录;二是账簿不可信,原材料和制造费用占成本比例明显失调,存在“两头”都不完全入账的可能。针对此情况,我们不在财务那里做文章,而是直接去了保管员工作的地方。果然,我们发现保管员对检查当时的产品出库记录做的很详细。经过一番工作,保管员交出了以前的产品出库记录,那里连什么时候送给谁多少熟肉都有记载。通过和销售收入账核对,我们发现该企业少计收入,将产品赠送他人没视同销售,共计不含税收入18.3万元。我们对该企业依法定性为偷税,补税3.11万元,罚款一倍,同时加征了滞纳金。  取得纳税人真实的、完整的生产或出库记录,是一种简捷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我们税务稽查人员没有搜查权,大多时无法取得。虽然我们可以依法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可生产和产品出库记录是否是纳税人必备的纳税资料值得探讨。  2、账实查核、账物查核,通过盘点找线索  2004年6月初,我们对一户经营酱牛肉的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该企业2003年销售收入202.3万元,交纳增值税4.12万元,增值税税负为2.04%,比同行业平均水平较低。分析影响增值税税负较低的收入、成本等几方面因素,未发现异常现象。但该企业2003年底产成品账面余额32.5万元,数量为18,850公斤,这不正常。因为酱牛肉的保质期短,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来看,不可能有这么多库存。由于时间上的差异,一时无法断定当时库存的真伪。我们发现该企业2004年5月底的产成品库存账面余额为33.6万元,数量为19,465公斤。我们决定盘点现在的库存,用本年生产和发出的数量关系,到挤出去年底的库存。经过盘点,发现实物与账面少了16,504公斤。经进一步查核,企业负责人承认这部分东西因保管不善坏了,并不知道和税收有关系,会计也没做账务处理。我们对企业这种产品非正常损失,没调减进项税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补征增值税28,455.52元,同时加征了滞纳金。  3、认真核实事实,查找税收征管问题  这是一个特殊案例。前一时期,我们在对一户生产熟鸡罐头的外资企业进行了检查。该企业产品全部内销,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左右,销售毛利率15%左右。近几年未缴过增值税,应缴增值税账一直是借方余额。  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用自养种鸡产蛋孵化成小鸡,然后把小鸡“卖”给农户,并定额发给农户全部饲料,待养大后再收购回来,生产加工成熟肉罐头用于内销。按税法规定,活鸡属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熟肉罐头属一般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把小鸡以每只48元“卖给”农户,长大后再以每500克15元收购回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平均每只收购价75元左右,(为保肉质,要求只长到2500克上下)。并开具收购发票,依收购价格的13%提取进项税额。生产成的鸡肉罐头每500克平均售价为12元。该企业每年销售收入都在3000万以上,每年的进项税额都略大于销项税额,增值税税负小于零。而企业每年的销售毛利率都在15%左右。  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讲,该企业并无违反税法问题。但从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来看,有增值额,而无增值税,同样违背增值税原理。对此,我们有以下看法;  该企业的做法表面看似合理,但细分析起来,其问题的实质是;1、从“卖鸡”到收购回来这一过程,实际上是让农户饲养的过程,企业的实际支出只为付给农户的饲养费,每只鸡27元。2、由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该企业可以以任意价把鸡销售给农户,而农户之所以接受,因为从相应的收购价中可以得到回报,收购价可以根据销售价而定,水涨船高。农户每只鸡得到的饲养费是定额的27元。而定价的高低,成了应缴增值税金多少的调节阀,而企业的饲养成本支出,是定额的,先卖后买,不受其价格影响。相应的销售毛利率也不会有变化。  应当说,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价格的确定应是双方协商,随行就市。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应对其进行调整。但在双方各自利益不受损失,只是人为调整价格,减少税收的情况下,就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第三稽查局郝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