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小票”应引起重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刘亚辉赵晓芙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所谓“四小票”,是指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货物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称为“四小票”。目前,前三项必须将抵扣数据进行录入,比对相符通过后方可以抵扣,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系统,需要认证通过方能抵扣,其管理已日趋规范。然而,同样具有抵扣功能、由税务局关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尚未采取上述措施,在管理上却存在着一定隐患。 外贸企业的某笔进货因各种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出口时,需将购进的进货发票进行分批,由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分批单。外销部分用来办理出口退税,内销部分用来进行作进项抵扣。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用来作进项抵扣的证明即是所谓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企业可以根据“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对内、外销账的进项税进行调整,可以作进项抵扣,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可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与其他“四小票”一样,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一环。但从我们目前对“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管理存在着一些漏洞或隐患。 *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虽然是退税机关开具的,退税机关也有相应的电子信息,但却未能与征税机关共享,彼此互不联系,而企业利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时也只是凭一纸证明,没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之类的操作,对证明的真伪无从考证,企业完全可以加以利用,或调节进项税额,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或直接用来进行偷税; 第二,正是由于征、退税机关信息彼此不共享,可能给某些不法外贸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完全可以伪造退税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多抵扣进项税额,达到偷税的目的; 第三,按照规定,外贸企业在做账务处理时,内、外销应分别处理。由于目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的是90天内认证、抵扣,如超期则不能进行抵扣。某些外贸企业若存在账务管理混乱,便可利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方式,将超期不能抵扣的税款进行抵扣,如果税收征管不到位,就可能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虽然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做文章,但2004年大连地区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额由2003年的84万增加到2004年的434万元,增加了5倍之多,这种快速增长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存在的隐患不容忽视。而*4的解决办法就是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征、退税部门间的沟通,或也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使“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管理应更加规范,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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