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已抵扣税款额的确认之我见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高世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大国税发[2003]214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均应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是:  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品×10%-期末留抵税额  笔者就此计算公式结合多年来具体税收工作实践,就该公式确定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明显存在的不合理性和难以操作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不合理性。由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可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故一般来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或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许抵扣)或者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6%(或4%),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扣除率为10%,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扣除率为7%。按上述公式来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只要存货抵扣了税款,不论税率是17%(或13%)还是扣除率是6%(或4%、7%、10%)均应按“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补缴增值税税额,这显然存在少抵扣多补税的不合理现象。  二、难以操作问题。上述公式中“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难以确定。一是企业的存货是按品种或类别进行核算,而不是按已抵扣增值税和未抵扣增值税进行核算;二是企业的存货又是不断购入和消耗或出售的,存货出库成本计算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存货采购成本中可能既有已抵扣了增值税的货物成本又包括了未抵扣增值税的货物成本,可能既有今年采购的货物又包括了以前年度采购的货物,所以要分清哪些货物已抵扣税款哪些货物未抵扣税款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基层税务人员都是按照各自的理解去计算,操作极为不统一。  笔者以为,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关键要解决的是进项税额问题,解决进项税额问题就应按照以前抵扣多少就调整多少的原则进行调整,因此公式中的“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可以改为“期末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可按存货会计核算的帐面金额直接确认;“适用税率”可以改为“本年度平均进项税率”,本年度平均进项税率可按本年度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本年度累计发生的购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百分比计算确认。按笔者设想,公式可改为:  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期末存货的采购成本×本年度平均进项税率+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品×10%-期末留抵税额。  现结合具体实践情况举例说明:  某工业企业2000年1月1日开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原材料”帐户期初借方余额200万元,1-8月借方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00万元,取得税务代开货物发票180万元,运输费用20万元),8月末帐面金额160万元,“库存商品”帐户8月末帐面金额230万元,“生产成本”8月末帐户帐面金额7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年初借方余额22.5万元,1-8月进项税额为131.3万元(其中税率17%的119万元,扣除率6%的10.8万元,扣除率7%的1.5万元),8月末帐面金额0万元。下面分别按大国税发[2003]214号文件规定的方法(以下简称为原方法)和笔者设想的方法(以下简称为新方法)确认存货中已经抵扣的增值税额:  原方法:本例中该企业“原材料”帐户核算的货物有17%税率,有6%和7%扣除率,9月末存货160万元,要想区分不同的税率或扣除率的货物几乎不可能,而这些货物是“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非固定资产货物”。  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160×17%+(230+70)×10%-0=57.2万元  新方法:存货中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160×131.3/900+(230+70)×10%-0=53.34万元。  两种方法补税差:57.2-53.34=3.86万元,这个差额就是因为存货160万元中有一部分货物购入时其扣除率为6%和7%而补税按17%造成的。  按新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的计算确认,主要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这样既便于实际操作,又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