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企业在劳动就业中心开具的劳务费用的检查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张新庆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在对辖区2003年度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发现,很多企业不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用工手续,而是热衷于到劳动就业中心开具劳务费发票。所查21户企业中,问题最为突出的两户企业情况如下: 上表可以看出,以计税工资形式列支的企业,不但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且还要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这明显存在税负不公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从劳动就业中心取得的劳务费取得是否合法。 一、我市劳务费发票管理状况 据我们调查,我市劳动就业中心提供劳务服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中介代理。即为本市下岗职工及外来劳务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收取中介费;二是派遣性劳务。即劳动就业中心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由劳动就业中心招聘劳务人员,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就业中心在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后,以办理银行卡的方式向劳务人员直接支付劳务费,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等费用。三是非派遣性劳务。即用工单位自行招募劳务人员,而后与劳动就业中心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再由劳动就业中心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以转帐方式将劳务费、代理费支付(3%~6%)给劳动就业中心,劳动就业中心向用工单位开出劳务发票,并将劳务费以现金方式返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负责发放。 在上述服务方式中,中介代理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手续比较齐全,管理比较规范,没有大的涉税问题。但非派遣劳务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劳动就业中心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劳动就业中心既未直接将劳务费发放给劳务人员,也未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统筹基金;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以用工单位制作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为依据,劳动就业中心对劳务人员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已达到无法控制的状况,根本无法保证用工的真实性。 据我市地税局对戚秀玉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大连新光彩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等6家劳动就业中心检查结果显示:2003年共为150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3.01亿元,其中,非派遣性劳务收取2.533亿元,占劳务费总额的84%。 二、劳务费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㈠滥用劳务费发票。所检查21户企业资料显示,其中有10户企业的正式员工(甚至副厂长、车间主任)的工资也在劳务费中列支,既避开了税务部门对计税工资的控制,又逃避了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的责任。 ㈡普遍存在虚开劳务费发票现象。企业编造劳务人员名单,从劳动就业中心开出劳务发票,套取大量现金,借机私设小金库,用于自行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职工奖金、补贴、福利、销售回扣等。 企业虚假用工行为,既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又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三、建议 按照以往惯例,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只要有正规的劳务费发票,往往就不再深究,承认列支。鉴于我市劳动就业市场的混乱形势,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注意对劳务费的检查。首先要注意有无正式职工在劳务费中开支,同时还要重点检查劳务人员的真实性。 整顿劳务市场的管理,需要国税、地税、劳动部门联起手来,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务市场混乱的状况,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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