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管理亟待加强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徐强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自今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交通部门代征改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普兰店市国税局针对辖区内摩托车经营户多、销售量大和税收征管难的实际,从今年2月6日起,利用40多天对普兰店市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结果显示:普兰店市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在大量流失,加强整治已刻不容缓。 一、普兰店市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在大量流失 调查结果显示,普兰店市现有摩托车经营户67户,2004年销售各类摩托车约3万台,发票开出金额合计7780万元,扣除批发给零售环节和销售给外地的约1.8万台(金额4160万元)后,2004年则应在普兰店市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摩托车约为1.2万台,计税金额约为3620万元,应缴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约362万元。但是,2004年实际到车辆征稽所申报缴纳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仅2500台,计税金额为633万元,征收车辆购置税63万元,占应税摩托车销售量的20.8%,占应征收车辆购置税税额的17.5%。 调查中还发现,普兰店市摩托车经营户销售摩托车普遍存在不开发票、低开发票等现象,摩托车购买者则普遍存在不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不上牌照的现象。如莲山镇某车行2004年销售摩托车共开出发票80台,开票金额27.2万元,经深入调查,发现该车行实际销售摩托车150台,实际销售额达50余万元,经对这些开票户跟踪调查,又发现仅有27台摩托车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9.5万元,缴车辆购置税0.95万元,仅占应纳税额的18.9%;双塔镇某车行开据发票12万元,缴纳车辆购置税0.1万元,仅占应纳税额的4.8%,且存在销售摩托车不开发票的现象。调查人员经对照摩托车进货价和进销差价,还发现普遍存在销售金额低开的现象,有的零售商开出的发票销售额甚至低于进货价,闹出了许多“亏本”经营的笑话。 与此同时,为了透视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度,调查人员上路定时目测过往摩托车有无牌照,结果发现,过往的137台摩托车中只有13台有牌照(无论牌照是真是假),牌照的办有率不足10%,由此可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失控程度有多大。 二、普兰店市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的深层次缘由 车辆购置税是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即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应纳税额存在水涨船高、水落船低的关系,一些摩托车经营户在发票上做文章、一些摩托车购买者不索要发票,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想少纳税。因为对摩托车经营户而言,不开具发票或故意压低发票金额,可以隐瞒其应税销售额,尽而偷逃了增值税、所得税;而对摩托车购买者来说,不索要发票或人为压低发票开具金额,可以人为的少纳、甚至不纳车辆购置税。毫无疑问,买卖双方在发票上已形成了一种“默契”。 那么,这种“默契”为何尚未打破呢? 其一、现行管理模式已经落伍。目前车辆购置税实行“守株待兔”式的管理模式,坐等摩托车购买者主动到征收窗口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征稽所缺乏稽查监控职责,以至于申不申报、纳不纳税往往取决于购买者的思想状态和觉悟程度,这是车辆购置税征收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其二、征管工作仍处过渡时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委托交通部门代征改为国税局直接征收,但是,由于目前处于过渡时期,国税干部对车辆购置税业务还比较生疏,加之征管力量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稽查保障不力,使摩托车经营户和购买者均感觉不到应有的压力。 其三、相关部门尚未形成合力。地方为了加强对摩托车控管,时常对摩托车的牌照实行停办、限办,甚至不办,又缺乏后续管理措施,导致无牌照摩托车大量出现,逃避车辆购置税的现象也随之增多。 其四、买卖双方纳税意识淡薄。特别是摩托车购买者主要分布在农村,其中很多人不知道还要缴税,给税收征管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遏止摩托车车辆购置税流失刻不容缓 普兰店市摩托车车辆购置税的大量流失,给加强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抓住源头、标本兼治。而就目前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宣传。要加大对车辆购置税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摩托车经营户要进行定点宣传,促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同时,对摩托车购买者要加强购车应索要发票的宣传,努力让他们懂得发票是购买机动车的合法来历证明,是办理车辆牌照的前置条件,是保护纳税人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是解决经济纠纷和争议的重要证据。 2、源泉监控。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以摩托车经营户开具发票金额为主要计税依据。因此,要从摩托车经营户入手,把好车辆进销渠道的监控关,一是通过内查外调,确定进货数量和金额,彻底把住进货渠道关;二是通过盘点核实,掌握销售数量和金额,夯实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三是实行购车备案,了解车辆的流向,以便跟踪检查。 3、以查促收。应当对普兰店市摩托车进行“地毯式”清查,理清车辆购置税的缴纳情况。国税部门应尽力争取上路稽查权,以便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同时,强化稽查工作是当务之急,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惩一儆百,彻底打破偷逃税者的侥幸心理。 4、协税护税。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及时反馈。要加强与乡镇、街道(村)的联系,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强化协税护税网格,以便摸清底数,形成合力。为使此项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下去,建议给予一定政策,如可从罚款返还中提取一定比例,弥补各部门相关经费不足等,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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