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大额现金流通,淡化“以票管税”作用的思考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侯荣冰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应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据报道,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只有我国采取这种管理发票方法。“以票管税”的中心是通过纳税人开具和接受的发票来核算其应纳税额。“以票管税”的正式提法来源于94年税制改革,当时主要是针对增值税采取的管理方法。近年来“以票管税”已经扩展到国税、地税管辖的各个税种。这种核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者在经济活动相对简单的条件能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多种经济类型、多种经营方式不断出现,“以票管税”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的需要。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操作起来都觉得效率低下,既不方便又不太符合实际,表现出税务机关越来越难管、越来越管不住,纳税人越来越难办的现象。  一、把发票作为纳税和计税凭证有点勉为其难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双方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所开具或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这条定义已经明确了发票是一种商事凭证。实际上,我们却人为地把发票提高到起纳税和计税作用的地位,成了“核算税款”凭证。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通过对发票的接受和开具情况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实际上这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合。因为一些购销行为需要发票,一些购销行为不需要发票,一些购销行为的发票开具和接受与交易的存在着时间差。比方说企业购入货物,发现质量问题要退货,按现行规定得退发票,换货后得重新开发票。实际上,如果购货资金不变,换货后,不一定需要换发票。  现实的情况是,纳税人只得按照税务机关设计好的模式去操作,去迎合发票的“计税凭证”的作用,表现出“为纳税而使用发票”。纳税人这种按税务机关设计好的模式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不少的使用发票操作看起来蹩脚、笨拙。纳税人觉得十分无奈。  由于发票充当了计税的凭证,它身价提高到了几乎与现金相同的程度。发票作为计税依据这个附加作用引起了不法分子的觊觎之心,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发票的身价远远超过了现金,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虚开、代开、非法印制、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以票管税”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以票管税”只能管住一部分税收收入。  二、大量的现金流通是“以票管税”管不住税的主要原因  笔者隐约记得,现金的使用是有额度限制的,但实际上各商业银行执行得非常不好。企业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现金进行交易屡见不鲜。无论是对流转税还是所得税管理,只要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就难以查证,“以票管税”就显得苍白无力。一些企业搞“体外循环”,将其经营行为游离于税务监控之外,靠的就是现金流通。现金的使用使不法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有了“蓄水池”和“调节阀”,再加上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不易监控比对发票的使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应纳税额。  我们都知道,纳税人的购销行为可以不用发票,但决不能离不开款项收支。如果管住了纳税人的支付情况,就能管理住其应纳税额,这才是管住税收的根本。限制大额现金流通,所有的支付行为都通过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支付,那么纳税人的收支都会有据可查。这样哪个还能隐瞒销售收入、还敢隐匿应纳税所得?企业的经营行为最终都会一目了然。如果现金流通能被管住,贪污腐败分子也将无法藏身,收到的现金也消费不出去,最终只会成为其贪赃枉法的罪证。因此说限制住现金流通,将会一举多得,受益无穷。  三、学习先进经验,淡化“以票管税”  国外的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是非强制的、开放的,没有统一格式,包括增值税发票在内,都是由企业自行印制,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税务机关更多的是查证往来账目。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税收制度已有较长的历史和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尽快学习借鉴,省得自己去摸着石头过河、去交昂贵的“学费”。  要想管住企业的账目,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限制住大量的现金流通,实现纳税人的所有收支都有据可查。从目前计算机普及的情况看,建立非现金流通的支付网络应该说已经有了成熟的条件,建立跨地区、跨金融部门的信用体系在技术上应该是不难实现。  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真正实行“以票管税”的国家和地区很少,而且实行过“以票管税”的国家基本上都不成功。因此,不能再继续抱住“以票管税”的老办法不放了。一下子取消不现实,也不是税务机关独立能办到的事,能不能逐步淡化“以票管税”的作用,尽快找出更方便、更准确、更符合经营实际的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