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车辆购置的税费改革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寿达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作为一个新的税种,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实施,它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 作为一项由“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成的新税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与收费有以下两点区别:一是从征收性质上看,税收是无偿强制征收,收费是向直接受益者收取一定费用;二是从收入主体看,税收是国家专门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收费是向事业行政和经济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入。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无疑是将此项收费标准纳入法定程序,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这一改革将以前的收费制度纳入法定程序,征收部门由交通系统改为由国家税务系统征收,征收的钱款由过去交通系统逐级解缴国库改为税务系统缴入中央国库,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的、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将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倾斜”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然而车购税的缴纳范围没有变化,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车辆,都要缴纳车购税,由此项改革可以明显地体现出中国的税费体制越来越趋于成熟。 车辆购置税将走向何方? 一、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到车辆购置税转变,使这一收费形式由原来的无序化越来越转向法制化,其纳税相比以前缴费过程更加正规化,更加严密化,这足以体现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正在逐步健全其体制,使之向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以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将在以后的体制改革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借鉴国外汽车消费税的做法,加强汽车在使用阶段的征税力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进一步加快。中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首先是能源危机日益突出,作为世界的耗油大户,中国必将加大对汽车使用阶段征收力度,纵览世界各国的汽车税收,虽然税种设置和具体税率不尽相同,但引导方向却惊人相似,即充分鼓励购买,但限制使用,同时扶持小排量汽车,国外汽车税的税种大多按照购买阶段、保有阶段和使用阶段设置,消费税与增值税、购置税、注册税等共同构成汽车购买阶段的税收。 欧洲国家在汽车购买阶段的税率普遍较低,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国家甚至没有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欧洲许多国家都以汽车为支柱产业,通过免征消费税和购置税,能够激励国内的汽车消费,日本虽然征收汽车消费税,但从设立之初到现在,这一税种的税率不断下降,目的也在于鼓励国民的汽车消费。据介绍,上世纪40年代,日本对汽车消费征收物品税,它是日本现行汽车消费税的前身,当时物品税的税率高达汽车总价的30%,如今,日本新车的消费税统一为汽车总价的5%,来自日本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日本消费者在汽车使用阶段要交纳5种属于燃油税的税种,分别为汽油税、地方道路税、轻油缴付税、液化石油气税及燃料消费税,美国的燃油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和燃料税,约占汽车总税收的60%~80%,欧洲各国征收燃油税的最初目的是筹集修路资金和公平税赋,但在今天来看,燃油税又发挥着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汽车的环保和节能,有专家统计过,我国目前的汽车税费中,购买阶段的税费要占66%,保有阶段占13%,使用阶段占21%,发达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购买阶段税费占30%左右,保有阶段和使用阶段的税费占70%左右,我国现在对汽车征税,一般都是在流通环节,比如在买汽车的时候要缴纳车购税等,但西方征税主要放在保有环节。 综上,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将通过改革进一步降低车购税的征收力度,同时出台新的制度来增加车辆在保有阶段的征税数量,来刺激国内车辆消费。但也应看到,目前中国的汽车产业尚不成熟,在维护民族产业和抑制“超前消费,盲目消费”的情况下,车购税作为一重点的征税项目的地位将不会动摇。 因此,我们要提高对车辆购置税这一新税种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使购车者都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纳税意识。各级征管人员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新的征收管理法的程序规定和要求,认直做好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杜绝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努力将税费改革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把税费改革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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