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建议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蕴红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自2006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开始实行属地化管理,征退税业务统一在一个主管分局办理。通过管理方式的变革,彻底打破了以前征税业务与退税业务不说话、分头管理的局面,一方面大大方便了纳税人,节省了外贸企业的办税人员、办税时间、办税路程、办税成本,提高企业的办税效率;另一方面也揭开了外贸业务的神秘面纱,解决了长期以来征税的不懂退税的,退税的不懂征税的问题,为税务机关深入外贸企业的管理提供了契机、实现了税企之间的和谐。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当期发生的出口业务销售额在申报表上看不到,有的当期购进货物已认证的发票金额及税额数不在表中申报,作价加工方式内销销售额及税额有的在申报上体现,有的按负数在主表“免抵退已退税额栏”填报,有的不申报,同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处理方式千差万别;出口销售有征退税差转成本的部分,有的企业在纳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14栏体现,造成企业自己减少期末留抵额等等,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外贸企业的特殊性业务比较多,与征税差异较大,二是办税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理解不一,导致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填表错误各式各样,这样一来,纳税人经常要求到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窗口工作人员的压力,同时使报表不能更全面更准确的及时的反映一个外贸企业的整体税收情况及收入情况,使纳税评估等各项税收分析缺乏准确性。为此,从实际工作出发,结合外贸企业具体出口业务种类、政策要求及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就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谈谈看法。 一、一般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从生产企业购入供出口的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认证,待实际出口后,按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数量及出口、认证信息,退还其购进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其中征退差部分税款直接进成本,因此我认为出口业务应要求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如实完整体现,以反映一个外贸企业完整的出口销售情况。 填报:出口销售收入按FOB价在表一16栏填列,主表第9栏填列,应与当期企业出口销售帐上数保持一致,取得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认证当期应在表二第24栏反映,与金税系统的认证数量、金额信息相符。 二、来料加工业务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填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出口报关单上的FOB价申报并确认免税收入,填入表一16栏,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取得的加工费普通发票直接计入企业成本,不应在表中体现。 三、进料加工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然后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凭出口报关单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免税,加工方式分别为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 (一)、作价加工 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即通称“作价加工“方式,应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证明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税率的选择按照熟低的原则即: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填报: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向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按政策规定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那么如何在表中体现这部分业务?我认为应在表一第1栏填列此笔销售额及税额,这样可使其与当期金税系统开票数相符,同时在第4栏作等额红字冲减,通过正负差等值冲减此笔业务在主表中第1栏体现为0,再收回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取得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加工费和料款)认证后在表二24栏填列,出口销售收入按FOB价在表一16栏填列,主表第9栏填列。 (二)、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方式的复出口业务,发出料件时不向加工方收取任何款项,待货物加工收回后要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加工方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加工费),委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提供相关退税凭证申报退税。 填报: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的复出口业务,出口销售收入按FOB价在表一16栏填列,主表第9栏填列,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在表二24栏填列。 四、出口转内销业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需要到税务机关退税窗口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转内销证明办理抵扣。 填报:企业在内销时确认当期内销收入在表一第1栏或第3栏填列,主表第1栏填列,相应作转内销抵扣处理,当期表二25栏以(第23栏+第24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填列,则当期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当期申报抵扣”栏即可出现转内销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逾期补税或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按照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对出口的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也应向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法定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委托加工适用),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填报:按以出口FOB价计算的不含税价及税额在表一第3栏填列,主表第1栏填列,体现视同内销收入金额及税额,并对已确认的出口销售收入在表一第16栏作红字冲减,主表第9栏作等额冲减。并在视同内销销售的当期作对应的进项抵扣处理,在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当期申报抵扣”栏体现转内销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表二25栏以(第23栏+第24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填列。 六、出口含金产品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填报:免税收入在表一第16栏填,主表第9栏填列,并在表二第24栏反映取得的当期认证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及税额。 七、免税卷烟出口 从事计划内的免税卷烟出口业务,则当期只确认免税收入在表一第16栏填报,主表第9栏填列。 八、其他业务 若发生其他特殊性出口业务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及比照上述业务处理原则进行填表。 九、内销业务 出口企业发生的内销业务按照内销业务填报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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