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的确切含义应作出明确的政策界定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安景水李昌林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这一政策规定,从理论上一点不难理解,但在最近一段时间的稽查实践中许多稽查人员却遇到了困惑。原因是在检查中发现,有为数不少的福利企业的产品不是委托外单位加工成的成品,而是委托外单位加工了产品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两道工序。如服装生产企业委托外单位用先进的专用机械设备批量剪裁、自己忙不过来时委托外单位加工衣领或衣袖,然后经过自己加工组装成成衣;各类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委托外单位打了一个孔、开了一个槽、加工一块钢板等,没有这道工序零部件就不能成型。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在稽查人员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委托他人加工的完整的成品,并没有规定委托外单位加工其中一个环节也不行。况且福利企业生产能力普遍有限,通过委托他人加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是可以理解的。如若因为委托加工一两道工序就取消其增值税先征后返税待遇,可能有一批福利企业将难以生存下去。福利企业产成品的一部分由委托加工来完成不应影响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政策,指的是企业的产成品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应借助外单位力量来加工,只要有委托加工成分就应该视为委托加工货物,也就不能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理由大体有三:*9,国家出台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考虑到对残疾人的照顾,考虑到残疾人的生产能力,也防止借福利企业之名骗取返税,所以才作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予返税的相应规定。福利企业是残疾人参加生产活动的企业,在体力、智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受到制约,在选择生产项目上必须适合残疾人的特点,能生产什么就上什么项目,生产能力不具备的项目就不应该投产,不应该明知道自己干不了也干。第二,如果福利企业的产品有一道工序是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那么两道、三道或者更多道工序委托加工行不行?假如可以,福利企业就可以与有关非福利企业进行合作,扩大生产规模,不但福利企业能获取更多返税,合作单位也自然会从中获利,受损失的当然是国家。第三,目前,福利企业名不副实和利用各种手段骗取返税问题仍然存在,所以在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上宜严不宜松,不能让“自己企业忙不过来就让别人帮着干一、两个工序”合法化,这个口子如果开了对福利企业的管理难度就会更大。  以上两种意见似乎各有道理。经调查我们发现,如今确有不少福利企业没有独立完成产品的全部制造过程,委托外单位加工某道工序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还有继续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应对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中关于福利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的确切含义作出明确的政策界定。明确规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指的是货物的全部、大部、还是局部?如果不是货物的全部,那么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应控制在整个制造费用的百分之多少以内才算合法,才可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待遇?很明显,用产品的几道工序来界定货物是否属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难以掌握,而用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在整个制造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来衡量则比较易于操作。总之,对福利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是该有个清晰明了的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