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对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几点探讨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栾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对废旧物资企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国家也相继出台并逐渐规范了许多税收政策。而从实际操作上看,在收购环节与销售环节仍存在很多漏洞。下面仅从几个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征管漏洞 1、免税范围 财税[2001]0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个人收购大量的废旧金属,而个人手中拥有的多达上千吨的废金属已经超过了“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的概念。同时这种情况也隐含着收购环节存在的漏洞。 2、收购环节 众所周知,企业往往通过销售下脚料收取现金不计收入的手段形成部分账外资金,更有不在少数的产废企业、搬迁改造企业也通过这种渠道达到管理者不可告人的目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从企业拆迁工程中收购大量废旧物资,其中不乏有数量巨大的废金属等物资,而不能从正规渠道取得发票开具收购发票入账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收购发票管理存在着漏洞,还反映出对拆迁改造企业税收管理上的漏洞。 二、对废旧物资免税政策有可能造成的税收风险分析及行业影响 1、由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免税政策的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此给不法经营者提供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空间。 2、为控制个体经营业户销售废旧物资不缴税款的漏洞,大国税发[2005]259号文件规定由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对个体经营业户代征税款。而从实际操作来看,征收局也未必可以简单地依据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开具缴款书代征税款,因为还要考虑废旧物资的来源及业务的真实性等问题,这样,就造成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无法取得完税证而积压大量的库存无法对外销售,从而影响其正常业务的开展。 3、目前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未取得发票的可开具收购发票自行入账,致使大部分经营单位虚开或任意加大收购价格开具收购发票,同时在账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成本。而从目前的稽查手段上我们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由此,造成大部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亏损,而从实际现象看,这种行业应当有利可图。而收购发票的使用的不规范性势必造成所得税款的流失。 三、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税收政策的探讨 1、免税范围 综上所述,为更好从源泉上控制税款的流失,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从纳税人手中购买的废旧物资,包括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废料,如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对这部分废旧物资再销售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生产企业、产废企业销售下脚料不计收入的漏洞。 2、流转税 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必按照大国税发[2005]259号文件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代扣税款,可以对这部分废旧物资再销售直接4%的征收率缴纳税款。这样既简便了征管手续又可以控制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个体收购者的税款流失。 3、所得税 由于收购发票本身所包含的税收风险较大,而目前对这些特殊行业又不可能取消收购发票的使用,所以我认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所得税应当实行定率征收,即按销售额核定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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