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退税机制和政策变化对我市财税的影响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朴健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新机制运行两年多来,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中央也注意到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情况。为此,国务院去年八月做出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同时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强调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如果没有新政策和新机制,我们大连市财政去年需要承担5.46亿元[(62.48-40.66)×25%],按照调整后新的负担比例,我们大连市财政去年为出口退税只承担了1.64亿元[(62.48-40.66)×7.5%],大大降低了地方财政压力。 宏观上出口退税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压力,从微观上来分析,还是有一定办法来克服的。与其它几个主要沿海开放型城市类似,作为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地区区域性对外贸易的窗口城市,大连集中了包括本市、辽宁省属、其它省区及中央直属各类外贸、工贸、生产型出口企业,其中外贸、工贸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并不仅仅集中于大连地区,其出口的货物,有70%左右来自周边省区乃至全国各地;生产型出口企业大部分最终出口产品虽然在大连加工制造,但原材料可以来自进口或国内其他地区,其中进料加工业务就占了50%以上;生产型出口企业一部分收购产品直接出口业务中,外资生产企业收购外地出口产品居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较少,代理外地产品出口较少;高科技产品虽然附加值高,但本市高科技产品出口退税总量相对较少。 对于新增企业,因大连市不断增加招商引资的力度,每年吸引了大量投资,其中大多数是外向型工业制成品企业,典型的如东芝电视、华录松下、海尔集团、鞍钢蒂森克虏伯等,以加工出口为主。他们的到来,对繁荣大连市经济、提高对外开放格局、解决劳动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即使是这样著名的大企业,对大连市地方财税收入的影响并不令人乐观,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在大连市进行的项目属产业链的末端,即成品制造与出口环节,虽然有利于提升大连市的产业结构,但因其主要原材料及零部件配套产业仍然设在国外或设在国内其它地区的某些生产基地,对地方政府来说要为企业的出口付出一定经济代价。我们从微观上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地方政府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的变化。 比如本市新增外商投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其生产产品所需料件全部购自于外省市配套厂家,企业无国内销售业务,产品全部出口。某月从外省市购进金额为800万元的电器料件,于当月生产并全部出口金额为120万美元的家用电器,忽略水电等项当月正常生产所耗用的小额进项税不计,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8.2计,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原理计算: 不予退还并需企业承担的增值税额=120×8.2×(17%-13%)=39.36万元 可退增值税额=800×17%-39.36=96.64万元 免抵退税额=120×8.2×13%=127.92万元 因此,应退增值税额=96.64万元, 免抵税额=127.92-96.64=31.28万元 免抵调库使地方财力增加31.28×25%=7.82万元,由于新办企业所发生的出口退税正常情况下当然应属超基数部分,按照原负担比例地方财力要负担免抵税额的25%即7.82万元,地方政府应为该企业实际承担96.64万元×25%=24.16万元的增值税退税款。再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对地方财税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影响分析来看,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给地方带来收入而是带来24.16万元的退税负担,只有当企业应纳所得税当月值大于60.4万元时,可避免因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地方财力受到损失,否则该企业产生的96.64万元中的24.16万元应退增值税款,需要以占用从其它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中获得的地方财政收入为代价来承担。但从此例中的具体数字来分析,所得税根本不可能超过60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发展出口型企业没有给地方财政带来任何收入,反而需要为出口企业退税负担百分之二十 按照新的负担比例对前述新办出口企业例子重新计算一下: 不予退还并需企业承担的增值税额=120×8.2×(17%-13%)=39.36万元 可退增值税额=800×17%-39.36=96.64万元 免抵退税额=120×8.2×13%=127.92万元 因此,应退增值税额=96.64万元, 免抵税额=127.92-96.64=31.28万元 免抵调库使地方财力增加31.28×25%=7.82万元 地方财政要为该企业负担出口退税96.64*7.5%=7.24万元.地方负担大幅度地减少,对以生产企业为主的出口地区来讲,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基本上可以用本企业在本地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弥补。比如最后环节增值率为x%的货物,增值税地方分成为x%×17%×25%=4.25%×x%,平均退税率按13%计,产品出口后地方财政负担13%×7.5%=0.975%,只要4.25%×x%>0.975%,即最后环节增值率x%>22.94%,则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就会大于因出口退增值税而引起的地方财政支出。 从上面例子以出口行业平均水平来看,只要最后环节工业增值率大于23%左右,出口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就不用额外动用其他收入弥补出口产品退税的地方负担,可以极大地促进地方政府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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