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税务稽查效率的原因及对策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佟斌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稽查效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务稽查案件的数量,高效率的税务稽查体现在早发现问题,快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两个方面,从而起到税务稽查规范税务征管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  一、影响税务稽查效率的原因  (一)征管的基础数据真实性不强,影响税务稽查选案质量。  稽查与征收、管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真实准确的征管基础数据为高质量的稽查选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高质量的稽查选案不仅是快速、准确打击涉税犯罪的保证,同时也为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征管工作提供依。目前的状况是,精细化管理与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相矛盾,每一个税收管理人员管理的纳税人多至几百户少至近百户,整日坐在办公室忙于应付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各项考核指标,很少有时间深入到企业调查研究企业的经营状况、产品结构、工艺过程以及审核其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准确性,甚至管理企业的数量、分布的位置都不能完全掌握,可以说基础资料逐渐完备,但资料的准确性逐渐降低,可利用的价值有多大很难说清楚,往往是数据越假,体现的各项指标却是正常。这种管理状况不可能为稽查选案提供有价值的案源,使稽查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降低了稽查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稽查作用的发挥。  (二)调查取证难  法律、法规在“人性化”的范畴内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而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目前,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核实查找资料难  (1)纳税人故意不设置齐全的账簿或账簿记载混乱  纳税人出于偷逃税目的,故意不设置齐全的会计账簿,而且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接转不规范,甚至账实不符,《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环节是否可以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核定;取得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纳税人的账簿混乱,难以查帐;如果可以核定征收,税务稽查的目的及作用如何体现等等,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2)纳税人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问什么不知道,要什么都没有的情况,只有几本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账簿和凭证。虽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和调取证据资料的权利,但操作性不强,纳税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资料,也只能责令提供,不可强取,税务机关受权力的限制,取证的难度较大,仅靠账簿、凭证的证据是不能满足案件需要的。  2、调查电脑记账难  目前,多数企业采用电脑记账,由于记账软件种类繁多,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会计电算化又不能全面掌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取证难度。同时,有的企业实行远程账务监控,一旦面临税务稽查人员破译密码、调取电脑记账的紧要关头,就通过远程控制删除相关电脑记录。有的企业还设置两部电脑,一部记录假账,放在财务部门供税务机关检查,另一部记录实际经营收入,放在隐蔽地点受少数高层管理人员控制。  3、调查银行存款难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权力,但对储蓄存款的调查操作起来非常困难,目前,许多单位销售货物资金结算都是通过各银行办理的银行卡进行结算,税务机关要想查询银行卡结算情况,必须调查清楚纳税人使用的银行卡是通过那些银行办理的,以谁的名称办理的,才能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办理许可,而调查纳税人在哪些银行办理银行卡以及以谁的名义办理的难度非常大,加之有的企业不是以法人的名义办理银行卡,调查取证难度更大。  总之,受各种利益因素的驱动,目前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结果多受人为控制,经营指标造假严重,并利用在银行多头开户、建立假账、资产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等多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三)税务稽查执行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由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签收。但稽查工作中经常发生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稽查后,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已基本确认,没等处罚决定书下达,就采取“一走了之”或“关门大吉”的方法,消失得无影无踪,致使税务处理决定书无人签收。虽然稽查部门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但有的纳税人往往不予理睬,与税务机关玩起了“捉迷藏”,另外有的纳税人多头开户导致资产无法查实,有的纳税人人去楼空无产可封等情况,稽查执行显得非常困难。  二、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  “重点稽查”实现的基础是纳税人如实申报和征管资料的系统化,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效能,做到有的放矢、就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切实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  1、基本情况清楚。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资料要详实准确。严格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将户籍管理责任按片或按行业划分,责任到人,切实了解和掌握管辖税源、纳税人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为稽查选案提供数据支持。  2、基础数据准确。  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主要是税收执法和内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经济运行和对税收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数据,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检查数据,发票领购、开具、验、销等记录,经济税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盈亏数据(包括固定资产利用、盘活状况及经济效益、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一般人员工资结构、各股东经济往来、银行资金往来),内部行政管理产生的数据等。要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关键是要确保在税收工作中通过人工或自动化手段收集加工处理的数据,是税收工作运行结果的真实反映,不能人为添加、删减或者修改,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3、基础资料完备。  税务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基础资料的种类、内容和收集、传递、使用、整理归档等方面进行规范,通过推广使用“一户式”管理系统,规范征管资料,供税收管理员和稽查人员随时调阅和查询,提高基础资料的利用价值。  (二)加强税务稽查与日常征管紧密配合  建立稽查、管理、征收相互联通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强稽查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征管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细化征管环节,加大征收力度,发现有偷税嫌疑或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交稽查部门组织检查,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置于监控之下。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应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改进征管工作。  (三)加强与公检法等职能机关的配合  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核心是惩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职责,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保证税务稽查工作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利用各自执法权力的优势,相互配合,以查办大要案为突破口,对社会反响大、涉税问题多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治理税收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四)对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  税务稽查也要改变神秘观念,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要将查处的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通过媒体适时报道,形成社会压力,以达到震慑和教育的目的,促使更多的纳税人提高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五)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税务稽查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体制合理、装备先进、人员素质优良、执法手段严密的稽查队伍,才能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1、提高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稽查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切实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会计、法律、经济、计算机知识和能力,造就一支复合型的税务稽查队伍。  2、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  税务稽查人员要增强敬业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预防因“嘴软手短”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要清除“怕惹人”的思想,减少以“政”代法,以“言”代法的外界干扰;就是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处罚税收违法行为,对确实难以强制执行的纳税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能压案不报,从而解决稽查执法力度软弱、惩处难的问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