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贺汤玉欣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开征消费税12年以来,首次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大规模的制度性调整。如此新政,有保有压,导向鲜明。它让人清晰地感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社会平等,正在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得到推进。个体消费税的征管工作,也同时给基层税务所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个体消费税的特点  沙河口区个体消费税征收面比较窄,税基不大,其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体消费税主要集中在金银珠宝行业和酒类制造行业。酒类制造大多集中在餐饮服务行业,消费税征收的业户不多。当前,大的商业中心都设置了金银珠宝行业经营专区,经营者除个别是有限公司外,绝大多数的经营者是以个体的形式经营的;二是业户主要是以加盟店和连锁店的形式经营。金银珠宝行业由于其属于高档耐用消费品,品牌的消费指导意义很强,业户大多依赖某一著名品牌经营,强化营销手段;三是进货渠道单一,商品都是统一配货。从近来的典调情况看,业户的商品90%以上是由品牌生产厂家统一配送的,自购的10%商品也要经厂家鉴定后,才能上柜销售;四是前期投入较大。由于是品牌加盟的形式经营,业户的店面装修和进货都需要较大的投入,这就造成业户开业后不容易撤场;五是库存商品数量大。由于店面较大,货物较多,每户的库存商品都在百万以上,有的达数百万;六是商品货币单值较大。由于商品的特殊性质,商品的单值少的几百元,多的达几十万元。七是业户的进销情况,大多采用电子记录的方式。由于商品的在柜数量大,经营者都采用销售软件统一收款,日有日结,月有月结。但规模较小的业户同时采用电子加手工的方式收款;八是有的业户在零售商品之外,还兼营加工和换新等附加业务。  下面以兴工税务所下辖的四户消费税业户进行比较。  名称  经营范围  产地  面积  人数  库存商品  租金㎡  萃华  金店  黄金饰品  沈阳  200  14  342万  5元/天  金伯利  铂金饰品  上海  150  8  145万  5元/天  金大福  铂金饰品  50  4  70万  5元/天  嘉福  铂金饰品  福建  30  3  50万  5元/天  二、消费税业户的日常管理  消费税业户在沙河口区的分布不均,税源相对集中。基层税务工作者在日常征管工作中接触较少,但其征管情况却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基层征管状况和税收管理水平。因此做好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正确贯彻税收政策规定,规范征纳行为和市场秩序,提高消费税征管水平,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意义重大。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自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后,与增值税的征收环节保持了一致,征免界限清楚,便于了基层的税收征管。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按规定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许可证》的认定较为混乱,所以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仍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同时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无论是否取得委托方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个体的消费税目前是以查帐征收的方式进行管理的。消费税的纳税人经营规模稍大些,从业人数都在3人以上,一般是一人出资或多人出资,为了税务机关的要求或为了合伙利益分配的需要记载经营情况,分配经济利益,需要记帐。每天记录的流水账更便于心中有数,进货有记录,销货有登记。但有些个体户认为建帐后经营情况暴露无遗,按实交税比定额税税负重,不敢建账。有的消费税的纳税人为了图方便省事,不想取得或未能取得合法商事凭证,更没有按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目前的消费税业户采用的是复式帐,从查账过程中了解的情况看,个体业户的记账情况不足以反映其经营状况。普遍存在逻辑关系不清,库存不清,销售不记账等情况。  三、个人的几点想法  一是应明确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在目前的纳税环节下,尽快明确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主要是经营单位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加工业务是否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的问题,以便基层税务所征收管理。  二是条例规定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在实际的征收管理工作中,除了经营金、银、铂金及其镶嵌首饰外,又增加了钯金首饰,而在消费税税目中并没有规定钯金首饰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据了解,钯金(Palladium)是铂族的一员,目前市场上的钯金首饰为Pd950,主要有项链、戒指、耳坠、胸花等,价格在150元/克左右。以个人的观点应将“钯金”首饰归类到铂金首饰范围,并入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通过与工商部门取得的信息,定期对纳税人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及时实施实地核实。  四是从现有的个体业户自身情况和经营情况看,应以建立简易帐为主。简易帐的必设帐表应为:①经营收入帐、②经营费用帐、③商品(材料)购进帐、④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⑤利润表,以收支方式单方面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经营收入帐:用以记录和反映各种销售(营业)性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商业批零收入、加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利息收入、财产出租收入等。记帐应本着发生一笔登记一笔,按照日销售登记,每天按汇总收入金额登记帐簿并计算累计金额。  经营费用帐:记录和反映实际支付的除购买商品、材料之外的各种费用。如支付的工资、房租水电费、差旅费、修理费及应上缴国家可税前列支的税金等。登记费用帐时,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单笔记帐或几笔业务合计记帐,其帐面数字与凭证票面数必须相符。  商品(材料)购进帐:用以记录和反映购进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和商品等,根据进货发票等原始凭证随时逐笔填记。  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用以记录月末盘存商品(材料)的数量金额,简易帐核算的关键是执行盘点制度,对月末的商品、材料、产品进行盘点,按规定填制盘点表。  利润表:用以反映业户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财务成果。  五是建立盘点制度。简易帐核算的关键是执行盘点制度,应由业户每月填制《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定期进行核查,以查促管,进一步堵塞漏洞,提高征收水平。  六是要督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正确会计核算,按月申报的应税销售数量和金额要与柜台的原始电子单据一致。并按月随申报表一同申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七是建帐中引入中介机构。个体建帐工作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素质状况,纳税户自己难以建帐的客观情况,应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代理建帐。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代理建帐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对在代理建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四、个体消费税征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及时核实征收对象和征收税目,确保征收对象无漏户。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工作,应以取得税务登记证为准,而不应取得《许可证》为准。  2、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为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非金银首饰,仍为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如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等。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银首饰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范围。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包括应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其他贵重首饰和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如摆件、工艺品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应纳税销售额与非应纳税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又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对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如果金银首饰货币单值超过成套消费品价值的50%,应按成套消费品的全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其消费税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税。  6、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7、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其行为应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8、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9、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10、纳税人建账后,对其财务核算和日常管理方面要认真监控,对纳税人销售不入帐,隐瞒或转移应纳税销售额,主要是将应纳税金银首饰销售额转为非应纳税金银首饰销售额,将加工收入转为修理、清洗收入,受托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工业自销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