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财务岗位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牟正全 王恒新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财务人员的岗位管理是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分设为会计、现金、保管等三个岗位并且不能串岗替代,以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体制,从而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而实际执行中各企业的管理却不相一致,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管理比较混乱,有的单位会计现金保管一人全部兼任,有的会计和保管一人兼任,有的会计和现金一人兼任。我们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此类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此类现象更为严重。这种行为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是有害的,极有可能助长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实不符,虚列费用,隐瞒收入,接收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侵蚀税收征管基础,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同时给税务稽查带来了困难。而目前对企业财务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由于种种原因,税务机关并未纳入税务管理当中,大部分单位都是自行管理,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规范企业财务人员岗位管理,确保会计基础的完整准确,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切实的基础。  通过税务稽查我们发现,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串岗替代兼职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列工资费用偷逃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为了核销不能报销的无发票费用,利用多列员工人数虚列员工工资的方式偷逃所得税1.3万元,此案中,企业会计、现金、保管三职均由一个人担任,故其利用此“方便”,自制工资发放表,做假的现金职工工资发放分录,如果不是稽查人员对其企业职工人数进行实地盘点,则很难发现其问题,而用税务稽查在对企业实际员工人数盘点时,一般来说只能核对核查日的情况,对检查日以前的问题进行盘点核对是极为困难的。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从企业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多个案例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是采用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处理账务,以混淆税务检查的视线。反过来看企业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做现金支付的方式,对税务检查的取证、调查、认定则是较为困难的。从“807”案件至“利剑二号”等接收虚开发票案的发现、查处情况看,大部分企业的账目处理都是以现金支付的货款。如某制药厂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余万全是以现金支付的。如果不是税务检查人员采取发票协查、检查银行账户等方式进行核定确认,是很难查处和认定的。而且目前这种以假的现金支付流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仍然较多,但以目前的征管和稽查手段来讲,查清此类问题较为困难。  三、随意调整原材料产成品账户偷逃税款  由于企业会计、保管、现金均由一人兼任,则其材料的入库、投入等则任由会计按其销售收入倒挤材料成本、多转材料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而材料账的不实又给企业原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或购进销售、账外循环等问题的查证带来了困难。如某厂生产产品自用,未记收入。前期部分原材料、产成品损失,在会计账面上都没有记载,稽查人员经过对电费的耗用情况审核才使其偷税问题浮出水面,但在立案取证时却遇到极大困难,又通过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询问,并实地盘存原材料和产成品以及企业资金流动情况才最后定案。此种情况在小型企业,代理记账等单位较为普遍。问题情况大同小异,问题面较广。从代理记账的单位看,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只是将每月发生的票据交会计记账,而材料入库单、账,产成品出入账都是由会计一人制作,其串通作弊的可能性很大。这种所谓的会计账簿,实际只是作给税务机关看的,会计真实性根本无法保证。  综上所述仅是会计岗位管理问题的冰山一角,实际上,财务核算人员串岗、替代、兼职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危害极大,极有可能形成企业法人利用会计人员岗位管理的漏洞和会计串通作弊,虚列费用、隐瞒收入,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税款,人为调整收入、成本、利润,购进、销售账外循环等违法行为,以达其偷税之目的。其行为严重的侵蚀了税收基础。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和税务稽查困难。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管与稽查出现无据可查的不良局面。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会计法,规范企业会计岗位管理。对企业会计、现金、保管等重要会计核算管理岗位,必须按岗分人负责,不允许互相串岗,替代、兼职,以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财务核算岗位管理体制,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要向企业法人代表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告诉他们企业会计岗位管理混乱,不仅仅是税收征管所不允许的,而且对企业的核算与管理是有害的,极有可能给财务人贪污、偷盗以可乘之机。同时我们要积极研究会计岗位管理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把企业会计岗位的设置和管理纳入到税收管理工作当中,切实规范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夯实会计核算真实性的基础,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从而有效的杜绝会计岗位管理混乱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