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销售也要结转收入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秦永宏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扬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2006年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中,对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商品房销售给内部职工和相关关系单位,不按规定结转销售,少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34172.48元,具体案情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租赁;公司于2002年初成立,2003年5月所开发房产进入施工期,至2004年12月底工程基本完工,2005年对外销售并交付使用,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494862元,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60548.98元,申报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合计4177981.16元。至2005年底已预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4869978.99元,多缴691997.83元。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发现的违法事实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在详细了解该公司商品房开发销售情况的基础上,对该公司的商品房开发明细表、预售明细表、销售明细帐以及相关合同进行逐笔核对,查清每一套商品房的开发销售情况。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销售商品房给内部职工和关系单位金额计17550361元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其相应成本为12051928.37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5498432.63元。  2、销售地下车位37个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计4202625元,由于是人防工程所以成本达5122948.27元,利润为-920323.47元。  3、列入下期应在本期列支的土地款2543936.68元。  对于上述问题企业解释为内部销售或者业务关系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房款没付清,所以没有及时结转销售。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该企业虽然房款未结清,但房产已交付使用,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此应全额结转销售。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4172.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虚假纳税申报,处以罚款50000元。  四、案件查处体会  从检查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公司为了及早回收资金有时采取内部认购的方式销售房产,内部职工或者相关业务单位有时看好房产前景,也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订购一部分房子以获取差价,但是这部分房产的销售款也往往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全额到帐,房产公司也不按规定结转销售。因此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对所查房产公司的商品房开发明细表、预售明细表、销售明细帐以及相关合同进行逐笔核对,查清每一套商品房的开发销售情况。  作者:秦永宏作者单位:扬州市国税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