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车辆购置税存在"五大难点"来源:安徽国税作者:袁之旭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基层反映:县级车辆购置税征管存在“五大难点”  自2001年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以后,该税种一直委托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1月1日起, 国税部门正式接管车购税的征管工作,经过一年的运行,县级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暴露出“五大难点”。  难点之一:征收部门转换,纳税人意识淡薄,抵触情绪大。交通部门代征时,有通过路检路查追征车购税权利,纳税人迫于压力,不得不主动缴纳车辆购置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税务机关没有该项权利,大多数车购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被税务机关责令纳税后,仍然采取能拖则拖的方式,拒不缴纳税款,抵触情绪大。  难点之二:法律责任没有明确、部门协调不够、税源控管不力。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检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义务,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不少车辆管理机构没有把是否缴纳车购税作为能否办证入户的前置条件;二是《暂行条例》对办理农用车入户手续的农机部门协调车购税的义务和责任都没有明确,农用车车购税大量流失。由于没有法律制约,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主动为车购税把关难兑现;三是税务机关和公安车管部门、农机部门不属于同一系统,协调配合难以实现。  难点之三:税务部门没有检查权和执行权,对逃税查处乏力。一是车辆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分散性,对漏税车辆的日常检查难以实施。二是税务部门查处权力有限。首先无上路检查车辆的权限,虽然税务检查人员经常在路上发现没有纳税的车辆,但由于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上路检查车辆的权限,所以无法责令其补缴税款。其次对车购税纳税人无税收强制执行权。《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同时法律又未赋予税务机关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强制执行权。由于车购税纳税人为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只有权责令其补缴,但对其拒不缴纳的行为无法强制执行,也无法委托其他单位(如法院)强制执行。  难点之四:多头购车,多地入户,以票管税作用难以发挥。由于车辆购置的渠道较多、车型较杂,加之一些车辆销售点为达到多销售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与购车人一拍即合,在发票上弄虚作假、虚开、少开、分开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的车辆购置地与入户地点不一,造成了国税部门难以对车辆销售发票进行监控,以票管税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  难点之五:有关方面重视和协助不够。一是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由于车辆税为中央税,地方得不到直接利益,地方政府领导在思想上对车辆购置税征管不够重视,不愿主动出击,避免因加强车购税征管力度导致当地人外出购车或车辆外出办证入户,影响本地利益。二、有关部门协助不力。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在自身查处逃避办证等方面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主动为国税机关把关车购税,增加了自身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另外,由于车辆购置税不能提取手续费,税务部门无法给予协助单位一定的办案经费,也成为相关部门配合不力的原因之一 .                                      基层建议: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应采取“五项措施”  针对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难度大,部门协调不够,法律责任不清,偷漏税问题严重的现象,国税机关建议,为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应采取下列“六项措施”。  建议之一:立法机关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赋予国税机关征管检查权限。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一,赋予税务机关上路检查权。借鉴《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行使方式,规定行使上路检查需经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确保权力行使和防止滥用上求得平衡,避免随意上路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其二,赋予税务机关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强制执行权,保证权力的完整性,避免出现对待同样涉税违法行为(逃避税款)而税务机关处理不一,助长违法行为抬头;其三,明确公安、农机部门强化车购税控管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安、农机部门定期向税务机关反馈车辆注册情况,国税机关定期向公安、农机部门通报车购税征收情况的制度,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购税进行审核把关,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  建议之二:国税机关多媒体、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车购税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和协助单位依法协税护税意识。通过当面汇报和送阅资料等形式向党政领导宣传政策规定和征管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大对车购税征管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熟练度,以便为车购税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建议之三:国税各级征收部门加大该税种征管力度。做好车辆登记制度,建立纳税台帐,对车购税缴纳情况跟踪监督。加大以票控税力度,采取实地检查、函查、协查等方法,也可按“四小票”比对方法,采用信息采集、网上比对的办法对机动车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比对,对机动车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促进车购税的征管。结合公安、交通部门上路检查时机,组织人力对车购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购税的,责令补缴。加大对车购税征管考核力度,提高征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增加其工作主动性,防止在这特殊时期出现消极怠工现象。  建议之四:公安、交通部门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要各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定期传递制度,主动将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通报给公安和交通部门,同时争取当地政府领导支持,进行协调,促成其严把车辆入户关、年审关、检查关,努力构建车购税协税、护税网络;省级政府应主动协调公安、国税、农机部门建立起车购税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法律责任,牢牢把住先缴车购税后上牌照的关卡。  建议之五:设立车辆购置税征管专项经费。建议国家允许税务机关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把关车辆入库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其办案经费,增强其配合积极性。                                      来源:庐江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