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来源:安徽国税作者:高 逊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以来,为了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的经济矛盾和经济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在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一方面税收政策本身设计不科学、不合理,门槛很低,带来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存在着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问题;同时还存在着税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不会管理等问题。大多数地方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福利企业、废旧物资三项。下面,笔者拟就这三项优惠政策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谈点看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政策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废渣所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退税程序。企业凭水泥检验部门的检测报告(有掺兑比例、产品质量二项),向市经贸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经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批准,水泥企业就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优惠。而废渣掺兑量是否能够达到30%,是一个专业性的技术鉴定项目,                    (三)难点问题                    难点一,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由经贸部门发放,国税部门无法控制。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规定,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资格证书由市级经贸部门受理,省经贸部门(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发放证书,一般一年发两次。经贸部门也积极主动地发放,企业只要拿到证书,就可以申请减、免、退税,税务部门只能执行。                    难点二,废渣的掺兑比例的多少由技术检测部门说了算,国税部门无法确定。废渣掺兑比例是个很复杂的计算过程,废渣可以在生料和熟料二个环节掺兑,也有重量比和体积比之分。掺兑的废渣既要达到30%比例,也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抽检的水泥还要连续不间断地取样至少要在8个小时以上。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否减免税是由技术检测部门决定。                    难点三,企业要想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比较容易,国税部门难以发现 .如企业可以利用税务人员生产知识的不足来蒙骗过关,将“煤”说成“煤矸石”,“水泥”说成“粉煤灰”;可以将原材料的计量称重设备进行调节,使称出的重量超过实际重量;可以对计算机电脑数值进行改动,造成掺兑废渣比例的跟班记录不准;还可以在检查或检测时加大废渣的掺兑量,使掺渣比例暂时(如一天内)符合规定标准,第二天再将比例降下来,等等。                    (四)管理对策                    1、必须控制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发放。虽然证书的发放权限不在国税部门,但国税部门也有办法控制证书的发放:一是控制委托检测单位对水泥产品掺渣比例的检测;二是国税部门应有权决定是否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2、对掺兑的废渣品种进行检查,应深入企业废渣堆放场地(料场或园库)和车间生产线实地查看是否属于废渣,防止弄虚作假。                    3、检查原料称重设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即皮带称是否经过计量部门检测。                    4、对废渣核算进行检查。购进的废渣是否有真实的来源,有无供货合同、原始发票,货款是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废渣是否设置明细账目,购、销、存是否核算准确。                    5、检查掺渣比例是否达到30%以上,这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专业检测部门共同进行。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方法,防止弄虚作假。对抽出的水泥样品统一封存编号后交检测部门检验,以杜绝拉关系走人情现象。                                                        二、民政福利企业                    (一)政策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退税程序企业应向县民政局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同意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批准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管理重点                    1、投资主体方面。民政福利企业是指民政、街道、乡镇、残联四个部门举办的企业,这里有两个重点,一个必须是以上四个部门,此外任何部门则不行,其中残联是后期补充的;二是必须是上述四个部门直接投资举办的,其下属单位投资兴办则不行。                    2、举办方式方面。所谓举办是指以货币资金、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投入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这里要注意二点:*9,上述列举的这四种方式形式均属于举办,其他方式则不属于,如技术投入等;第二,这四种投资方式必须到达企业。如检查货币资金是否到位,就要检查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存款账,账上是否列作“实收资本”,还要检查出资方的银行存款账,看是否有真实投资,有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残疾人比例方面。“四残”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智力残疾则不算,残疾人比例是指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必须达50%以上。这里要求一是必须按月检查安置比例,不能一年只检查一次;二是现场查看核对残疾人,与残疾人证书、工资表、个人签名进行核对看是否相一致,防止挂名顶替。                    4、管理制度和“四表一册”方面。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应注意的是,“四表一册”必须符合实际状况及时调整更新。检查发现,有的“四表一册”企业还是申请资格时建立起来的,很长时间都没有改变。因此,也不符合退税条件。                    5、财务核算方面。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必须要求做到账证齐全,能够独立、准确进行核算。此外还要加强关联福利企业的管理,防止出现福利企业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给关联企业抵扣,或者将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以逃避纳税的行为。                    三、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一)政策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享受免税优惠的废旧物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经工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二)存在问题                    1、销售的不是废旧物资。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但一些回收企业将本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当作废旧物资。                    2、外购外销暗藏“猫腻”。 近两年来回收企业从事外购外销业务的明显增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销售不真、虚开发票的隐患。一是仓储场地无法确定。企业以废旧物资从外地收购再销往外地为理由,谎称仓储场地也设在异地,其真实性大打折扣。二是货物交易无法核实。由于购进和销售“两头”在外地,本地只有一间办公室、几本账和几本票,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注意。                    3、收购发票违规使用。 一是扩大开具范围,收购发票仅限于开给城乡个人和非经营单位,但多数回收企业从个体商贩或生产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也开具了收购发票;二是项目填写不全,如,不填收购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三是超面额使用,收购发票分百元、千元两个版面。有的收购金额较大,就超过面额限制填开;四是跨地区使用,收购发票只准在本省内使用,一些从事跨省收购业务的企业也使用了本地的收购发票;五是改变发票用途,收购发票既是税款抵扣凭据,又是收购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有的企业收购时却先开自制收据,月末再汇总补开收购发票。                    4、销售发票开具异常 .一是为自己虚开。利废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虚开废旧物资数量、单价和金额,直接多抵扣进项税款。导致很多利废企业税负率不足4%;二是为他人代开。少数回收企业不从事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他人代开发票收取2-3%的手续费、好处费,大量骗抵税款。                    5、财务核算不够规范 . 一是账簿设置不完整,没有按大类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有的尽管设置但登记填写不全,无法核实;二是财务核算不明细,购进、销售废旧物资没有序时、逐笔登记,而是汇总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未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序时、逐笔登记并按日结转,而是按月汇总记账;三是原始单据不齐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无原始单据就直接对冲,销售货款结算无银行汇票原件,而是用复印件做账;四是货款结算多用现金,收购和销售几十万元收支也用现金,现金坐支、体外循环;五是资金往来长期挂账。                    6、内部制度形同虚设。普遍缺乏检验、分拣、过磅、出入库、发票开具、货款收支等制度。有的虽有入库单、出库单,却没有司磅、保管、出纳等人签字,而是一人签字到底。                    (三)管理重点                    1、严格资格认定。对新申请要求认定免税资格的回收企业,一律不再予以审批。特殊情况确需认定的,必须征得市级以上国税局同意,并且从经营品种、场地及仓储设施、会计核算、内控制度、注册资金、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                    2、认真开展年审。年审如果发现有违反总局规定的三个条件和省局规定的六个条件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对购销“两头在外”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取消税务登记。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理,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取消资格。                    3、加强发票管理。一要控制收购发票版面。发售百元版发票,对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从严控制千元版发票发售,需要发放的必须经市局批准;二要对销售发票开具金额进行监控,对今年开票金额超过2005年度销售额的或者当年累计开票金额达5000万元的,立即到户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发给销售发票;三要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发票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立即采取限期改正、停票、罚款和取消免税资格等处理手段。                    4、规范财务管理。对购销的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置购销实物明细台账,准确核算进、销、存情况;对购销废旧物资的资金结算,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明细账,“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能够按品种进行明细核算,真实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销售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类账务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健全内部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运输、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的手续,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对购进、销售等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和真实。                    6、开展纳税评估。对销售额超过注册资金5倍以上,月购销金额变动异常以及发现有异地购销的,应按月实施纳税评估。对经约谈解释不清或者需要核实的,应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供货合同(协议)、收购资金、原始单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为了验证货物交易真实性,要对购销实物实行监管,必要时实行驻厂管理,查验货物,做到票货一致。对期末库存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作者单位:巢湖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