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增值税问题浅探来源:作者:林春宏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煤矿的销售对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个人。在诸多销售对象中,只有一般纳税人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近些年来,煤炭供应一直较紧张,煤矿在销售时对所有的客户均按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煤炭的最终用户却并不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句话说,煤矿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部分是虚的,其对应的货物并未销售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所注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是有了另外的去向。                    另外,煤炭的流通有自身特点,即有流通中间商,俗称“煤贩子”,因此,煤矿的*9次销售,其对象并不一定是煤炭的最终使用者,多是“煤贩子”,而煤贩子的销售下家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这就使得煤贩子也可以将煤卖给非一般纳税人,而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一般纳税人,煤贩子也因此得到利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不仅偷逃了国家税款,还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极为恶劣。举例说明:设有A煤炭供销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某年的销售量是10000吨,每吨含税价565元,并从煤矿取得了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把其中的6000吨销售给了一般纳税人B钢厂,并向B钢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4000吨销售给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4000吨煤给砖瓦厂后,却把相应的增票也开给了B钢厂。由于B钢厂的年煤炭用量没有或难以合理估计,因此,B钢厂虚得一些煤炭增票是很难被税务机关发觉的。B钢厂虚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260000元,不仅偷逃了260000元增值税款,还虚增了2260000元成本,非法抵减了税前利润2000000元,进而偷逃了企业所得税660000元。就这样,A、B公司合伙操作,给国家造成增值税、所得税两税流失共计920000元。                    令人忧虑的是,各大煤矿矿口都能大量发现出售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业户”。在我国的北方,如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等产煤大省,由于北方冬天严寒,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冬天烧煤取暖,用量巨大,个人的采购不会向煤矿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节约”下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都能找着买主,因为煤贩子卖煤挣钱,卖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挣钱。卖票尽管非法,但税务局很难监管,很难发现。运输发票问题。税法规定,货物的运输发票可以按票面的7%抵扣增值税,而运输企业只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法的这一规定,没有任何经济学的原理支持,因为货物运输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价值,所以,货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现行的税法规定,造成了税收收、抵两头倒挂,导致了巨大的税收漏洞。举例说明:设C公司使用块状烟煤(块状煤的价格比粉状煤高很多),年用量1000吨,每吨含税价格791元,经营地在马鞍山市,煤炭采购地是内蒙古,内蒙古的快煤价格含税每吨113元,运费是67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共可抵扣税款60.46元/吨,全年可抵扣60460元。假如C公司如实取得煤炭运输发票,那么运输公司向国家缴纳营业税20340元,而这些运输发票在C公司却能按7%抵扣47460元增值税,这份运输发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影响,造成了国税收支倒挂27120元。更为严重的是,如果 C公司一年开了2000吨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偷逃增值税60460元,降低账面利润791000元,或者说它可以在791000元以内操纵企业利润,进而又偷逃了企业所得税最多可达261030元。更大的问题还是在运输发票上,由于生产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按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而运输企业只按3%缴纳营业税,两头倒挂4%,可以说只要运输票一开出,尽管是如实开出,也可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更不用说有大量虚开的运输发票了。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入,而增值税是国税收入,因此就有少数地方从本位主义出发,默许有关企业大肆对外虚开运输发票,于是有不法之徒专门干起了买卖运输发票的勾当,疯狂吞噬国家税款。                    有办法克服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的虚开吗,答案是肯定的。                    先看煤炭生产的源头企业煤矿,对于某地的某个煤矿来说,一年内它的全部销售,售给一般纳税人和非一般纳税人的比例是基本稳定的。税务部门可以取得某煤矿近几年的基本销售情况,看各年的比例是否接近,如差异较大,又不符合当地的煤炭市场消费结构特点的,说明该煤矿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的煤炭种类、质量适用不同的客户,所以,煤炭的种类、质量,也可以提供检查线索。比如低挥发份的贫煤,多是电煤,电厂用的,如果这样的煤矿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对煤炭挥发份要求高的冶炼行业,就绝不正常。砖瓦厂一般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用的煤也是5000 大卡以下的低热值、含杂质较大的品种,这一品种多是小煤窑生产的,低质量的小煤窑的煤,如果开了对煤炭质量要求较高的铸造、玻璃、冶金等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半是虚开的。目前,各个煤矿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了遏制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要求在开票时提供最终用户的税务登记证、煤炭供销合同的复印件,但我认为作用不大,只不过让准备虚开煤炭增票的不法分子多点麻烦而已,因为税务登记证和煤炭供销合同复印件很容易取得,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再看运输企业,如果某运输企业一段时间开出的运输发票上的运输业务量明显超过其运输能力的,逃不了虚开运输发票的嫌疑。还要看运输发票的合理性,如果是拉内蒙古的货,却是用的安徽省的运输发票,就有问题。                    再从煤炭的最终用户看,应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煤炭的年耗用量。对于煤炭年耗用量的核定是杜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虚开的关键,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看企业的所属行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核定方法,其次要看企业煤炉的设计、使用情况,还要看企业用的煤炭的品种,最后要到现场进行查看,询问如炉前工等专业工人,有的管理好的企业有业务台账,如能取得,便大功告成。拿某个玻璃厂举个例子来说,该玻璃厂煤炉是煤气发生炉,常年不熄火,煤炭品种是陕西的块状烟煤,高挥发份,热值7000大卡左右,这样的一台炉子、这样的煤炭品种,年用量是3000吨左右,如果这家玻璃厂的年用量大大超过此数,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不是块煤的价格,则这家玻璃厂必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二是看企业使用煤炭的品种,搞清楚可以替代的品种,如果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种是该企业的煤炉不能使用的,如用块煤的企业取得了粉煤增票,只能用高挥发份煤的炉子取得了低挥发份煤增票或是相反,用高热卡的取得了低热卡增票或是相反,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值得注意的是,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并没有详细注明品种,这就要我们进行比较专业的判断,有效的办法是通过价格、产地进行判断,不同的品种有不同的价格,不同的产地价格也不同。当然做到这一点要求税务部门对煤炭的品种、质量、价格、产地,煤炉的设计特点等等都具有相当的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各类煤炉都有稳定的煤炭耗用量,税务机关调查掌握这一资料尤为必要。如玻璃厂常用两种煤炉:煤气发生炉、迟炉,一台煤气发生炉,年用块煤量是3000吨左右,一台迟炉年用块煤量是1000吨左右,煤炭的质量高低对用量的影响不超过10%,要核实某玻璃厂的年煤耗量,只要看这家企业的煤炉是如何设计的,有几台,常用的品种、质量如何即可。                    还要计算各行业的煤炭增值税税负率,进行同行业的对比。企业有充分降低原材料、燃料成本的管理动力,管理良好的用煤企业,煤炭采购成本趋向最低,因而,企业的煤炭增值税税负率是趋向稳定的,这有利于同行业间的互相对比,特别是有行业相同,煤炉的设计也一样的企业,可比性就更强。                    本文的最后,有两点建议。其一是对税收征管部门的,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想在煤炭的生产、流通、耗用诸环节堵塞住税收漏洞,税务部门必须派出精兵强将,无论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专案稽查,税务干部不仅要具备过硬的税法、会计知识,还要对煤炭的生产、流通、耗用各个环节有相当的了解,对各类用煤企业,煤炉的种类、煤炭的品种质量有一定的了解,才可胜任。我们不能强求所有税务干部都花时间去掌握这些东西,但如对用煤企业进行专人分类管理,有专人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比较中掌握,在工作中调研,进而培养出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另外,煤炭的生产、流通、最终耗用整个环节地理范围广大,但整个环节的纳税信息却是互相印证的,这就要求各个环节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信息共享,不能各自为战。其二是税制方面的,即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率和营业税征收率倒挂,从而造成虚开运输发票的问题,现在提两点建议,一是货物运输公司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是货物运输公司继续缴纳营业税,但运输发票不能再按7%抵扣增值税。(作者单位:马鞍山市花山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