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来源:邯郸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田章焕 张 进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省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实施以来,邯郸市国税局非常重视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工作,不断加强工作力度,每年都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对所属各县(市)、区局的税务行政案件进行认真评议,使多数税务行政案件基本达到执法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法定期限不超越、档案资料完整、整理装订统一规范的办案标准,对促进稽查执法行为的规范、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的推动了全局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但评议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利上线运行,对稽查执法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和政策法规、稽查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税务行政案件评议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的规定,自2003年起,邯郸市国税局每年都抽调精干力量,对所属各县(市)、区局上年度税务行政案件进行集中评议。各年度评议情况如下:                    2002年度上报税务行政案件1641件,评议案件282件,评议比率为17.18%.其中合格案件150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53.19%;基本合格案件130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46.1%;不合格案件2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0.71%.                    2003年度上报税务行政案件1276件,评议案件317件,评议比率为24.84%.其中合格案件285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89.91%;基本合格案件30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9.46%;不合格案件2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0.63%.                    2005年度上报税务行政案件986件,评议案件763件,评议比率为77.38%。其中合格案件487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63.83%;基本合格案件234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30.67%;不合格案件42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5.5%。                    因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需要,市局未对2004年度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进行集中评议。                    评议工作开展四年来,累计上报税务行政案件3903件,评议案件1362件,评议比率为34.9%。其中:合格案件922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67.69%;基本合格案件394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28.93%;不合格案件46件,占被评议案件总数的3.38%。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2002年度的合格案件与有问题案件(包括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各占一半,案件问题较多,质量较差。2003年度合格案件接近九成,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2005年度合格案件的比率有所下降,约占三分之二,有问题案件比率上升,约占三分之一,且不合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件整体质量有较大下降。                    二、税务行政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440件有问题案件的分类统计,其问题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                    1.文书使用不规范。集中表现为文书填写项目不全、不规范,特别是内部传递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无领导签字、无批准日期,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和执行报告或无签字或无日期等,一些报告内容简单、逻辑不清、用语不规范。有些案件混用了稽查结论书、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填写处罚决定事项。有些案件中送达当事人的文书未填写当事人的全称。另外,在2005年度案件中,个别单位在征管系统上线后未按规定使用新版机制文书,而是仍然使用旧版文书。有359件案件存在这类问题。                    2.归档证据不充分。各单位普遍存在不注重证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问题。归档证据中或无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认可,或内容不全、不充分,基本上只有税务机关制发的文书资料,缺乏检查中从纳税人处取得的原始证据或复印件,特别是稽查未发现问题下达稽查结论的案件,其案卷中的文书资料完全是税务机关制发的。有402件案件存在这类问题。                    3.案件程序错误。一些案卷在内部操作流程或执法程序上存在纰漏。在内部操作流程方面,有6件案件应提交重大案件审委会审理而未提交审理,违反了重大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有39件案件的审理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有37件案件应送达当事人的文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在执法程序方面,有21件案件未履行告知程序,将处罚事项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当事人,有3件案件其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税收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案件主办单位未及时办理移送。                    4.案件定性不准或处理依据错误。有3件应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未定性偷税而只作补税处理,或虽按偷税处理但未定性,有2件案件将一般违法行为错误的定性为偷税行为,还有8件案件因主管税务机关适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当,对当事人进行了错误的处罚。                    5.适用依据不明确。部分案卷的有关文书中适用依据不明确,只是简单的写上依据征管法或某某法,未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全称及其具体的条、款、项。                    6.案件组卷问题。一是立卷问题,2005年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办理的案件均存在这类问题,即未按规定流程时间立卷,也未按规定明确专门的立卷人员,而是立卷时间在检查期间内,立卷人为检查人员。二是案卷资料不全、保管不善的问题,有137件案件的文书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完整,有的缺送达回执,有的缺稽查底稿和计算单,有的缺稽查报告,有的缺审理报告,有的缺执行报告,还有的缺完税凭证复印件等。三是案卷未按规定进行装订,无案卷目录或有目录但与内容不符合,未打印页码,个别单位存在案卷无编号或编号混乱的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各类问题的产生,其原因多种多样、各有不同,但总的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                    1.人为因素的影响。一是稽查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虽然得到不断的增强和提高,但仍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观念转变不到位,旧有的落后、消级行政思想和官僚作风仍在作祟,影响着行政执法活动。二是执法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新调整到稽查岗位的人员,其业务知识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岗位的需要。                    2.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方面,一系列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以及征管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对稽查执法工作在案卷组卷、文书制作、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稽查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这些标准和要求需要一个过程,期间出现一些问题难以避免。另一方面,执法责任制度深化落实不够,未根据工作形势的变化及时对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流程、要求和标准等进行充实调整,出现了执法责任不明、追究不力的情况,执法监督的力度无形中被削弱。                    三、做好税务行政案件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对稽查执法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解决现有问题的同时,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化执法责任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力度、强化对案件的监督,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从1995年起,总局和省局曾先后出台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新征管法的实施和征管信息系统的顺利上线运行后,对稽查执法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认真学习总局和省局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将这些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健全和深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对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各项税收执法行为,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随着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以及征管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和人员机构的变更调整,执法责任制度也应进行相应的充实调整。要不断深化执法责任制,根据工作实际调整明确各岗位、各环节的职责、权限、流程、要求和标准等内容,依法行政。要继续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过错行为切实做到真追实究,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                    (三)加大对稽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稽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确定不同阶段、不同岗位的培训重点,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使他们熟悉和掌握住不同执法岗位每一执法环节的目标要求、标准、程序和文书等内容,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进而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避免或减少因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原因造成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对税务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做到“案前规范、案中监督、案后评议”。“案前规范”就是要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稽查活动。“案中监督”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审理力度,强化审理职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案件。“案后评议”就是要定期开展案件评议工作,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照这些问题,举一反三,查补漏洞,避免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邯郸市国家税务局                                                        审核: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