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辩证关系来源:晋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马玉津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我曾在天津服役多年,当时李瑞环同志任天津市长、市委书记。在其主政天津期间,多次借助媒体和公众对话,其通俗生动的语言,直入主题的率直,有理有据的分析,时至今日仍记忆犹新。今读李瑞环同志《学哲学用哲学》一书,更感到倍加亲切,如同一位睿智哲人在与你促膝交谈,特别是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掌握辩证分析方法》一节,感到很是解渴。下面就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谈一点学习体会。 一、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目前,在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中,个别地方存在着一些简单化倾向,如将依法治税片面地理解为“整顿”、“治理”、“检查”、“处罚”;将纳税服务简单地理解为“笑脸相迎”、“宾馆式服务”。一提依法治税,就严肃对待,该服务的也不服务了;一提纳税服务,就在税收上让步,该处理的也不处理了,这都是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误解,是把二者关系看成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难以统一。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确实是一对矛盾,但又是对立统一的。李瑞环同志指出:“任何矛盾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多种互相依存、互相对立的关系。‘一阴一阳之谓道’,而这种依存关系与对立的关系,并不破坏矛盾的统一体,恰恰相反,是矛盾存在的依据。”(《学哲学用哲学》580页)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二者的关系也是如此。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的目的;优化服务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和谐互动的税收管理形式。依法治税是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 李瑞环同志在《学哲学用哲学》一书中特别强调,“任何时候,研究任何问题,我们都应该从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及其发展过程,坚持辩证法的全面性,避免形而上学的片面性。”研究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要看到二者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更有和谐性。 (一)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对立性。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拥有的权力越大,纳税人履行的义务就相应越多。二者存在各自外延与内涵。划清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边界,对正确处理两者关系非常重要。 (二)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统一性。从事物发展的规律看,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又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依法治税、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律环境,就是对纳税人*4的服务。良好的纳税服务提高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意识,促进了税收执法环境的形成,这是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也是税法的本质要求,更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两者又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 (三)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和谐性。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这对“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相互融合。随着科技进步,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依法治税的要求与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接近,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融合性也随之越来越强。 二、依法治税是*4的纳税服务 李瑞环同志指出:“一分为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但不能把一分为二理解为一半对一半,必须要弄清哪个是主要面,哪个是次要面,不分不对,颠倒和不分主次也不对,这才是辩证法”。(《学哲学用哲学》203页)分析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这对矛盾也是如此,辩证地把握二者矛盾的主要方面十分重要。那么,哪个是二者矛盾的主要方面呢?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依法治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国家通过税收法制建设来规范征纳双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不受侵犯和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对经济发展*4的服务,同时也是为纳税人*4的服务。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没有发育成熟,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制尚不完善,加强依法治税和两权监督,加强征管和打击偷逃税行为,是税务机关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故此,不能轻易引进纳税人是“客户”,征税人是“经理”的理念,也不要简单地以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来评价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这都很有必要,但不可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不可“颠倒和不分主次”。一味地迁就纳税人,只会使偷逃税行为泛滥成灾。 中国人有句老话,不患寡而患不均。在税收执法意义上的“不均”就是不依法治税,不依法行政,就是办人情税、关系税,这就*5程度地损害了依法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伤害了依法纳税人的感情,从而也*5程度地影响和败坏了税务机关的行风与信誉。如果这样,你再笑脸相迎、笑脸相送,纳税人也会从内心里恨你、骂你、不赞成你,你的为纳税人服务也就变成了负数。相反,依法治税,公平执法,公平税负,才是从根本上改善纳税环境,才是最有效地纳税服务。囿于目前税收法制建设尚不够健全、税收违法行为仍较为猖獗的状况,税务机关在依法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严格税收执法,开展税务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最有效的服务形式。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三、寓服务于执法之中,是加强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李瑞环同志在《从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一文中指出:“我们要防止在纠正这一方面的片面性时,又陷入另一方面的片面性。”强化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并不是削弱优化纳税服务的紧迫感。在落实“十一五规划”,实现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更应大力提倡优化纳税服务的新观念,把纳税服务寓于依法治税之中,使纳税服务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之一。优质的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在当前税务机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相对于依法治税而言,优化纳税服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软”。有的税务干部仍未从根本上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传统的“重监管,轻服务”治税理念依然根深蒂固;一些干部职业优越感强烈,面对纳税人总有“群众求我”的想法,居高临下,衙门作风时有表露。“我们纠正‘一手软、一手硬’,应当使软的一手变硬,而不应当使硬的一手变软,要使两者在前进中统一起来,结合得更好。”(《学哲学用哲学》203页)为此,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自觉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低成本的服务;另一方面强调优化服务又不能弱化了执法的刚性,生怕纳税人投诉,不敢坚持原则,从而放弃了严格执法,削弱了依法治税。 那么,该如何摆正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呢?以下是笔者学习《学哲学用哲学》一书后的一些想法。 一是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将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综合信息,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正确处理微笑服务与实效服务的关系。税务部门应本着简化、科学、高效的原则,在讲求形式的同时,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三是正确处理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的关系。应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作为服务的重点,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是正确处理执法服务与优质服务的关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执法服务。在执法环节上,牢固树立严格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6层次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5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优化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之中。 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把保证国家财税不受侵犯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执法必严、服务必优,是税务工作的基本点。 作者单位:晋州市国家税务局 审核: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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