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 管中窥豹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刘克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粮库转让定价偷税手段的分析 日前,我局成功破获**粮库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偷逃所得税的案件,这是继查处江苏**面粉有限公司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偷税的又一个典型案件。据调查目前浙江、上海、山东等发达地区客商来阜投资与日俱增,不少投资者出于某种目的,利用以上手段偷税,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基本案情 **粮库系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由吴**个人承租经营,年租金20.60万元,后来又转租给上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实际上是上海**公司在苏北收购粳稻和小麦的基地, 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实现销售收入1406万元,会计利润-14.10万元,所得税申报无纳税调整项目,但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利用与上海**公司系关联企业,销售采取转让定价手段至少转移利润40万元,承担应有上海**公司承担的运费298700.85元,及其他不得税前列支的费用40081.78元,从而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97956.68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97325.70元。 二、检查过程与启迪 今年6月,我局根据稽查计划对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通过对其帐簿、凭证的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有如下几个特征: 1、销售对象单一,仅有上海**公司,没有第二家销售对象,违背常理,这立即引起稽查人员的警觉。 2、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这个年度是粮食企业少有的红火年,水稻和小麦的销售价格一路攀升,利润很是丰厚,但企业水稻帐面销售价格一直是每吨17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稽查人员初步断定该单位肯定有问题。 3、运输费用异常,一般粮食购销企业没有运费,只有装缷费,因为即使赴外地收购,运费开票要缴税,收购凭证是自己填开,只要提高收购价就行了,销售都是对方上门提货,大量运费的发生,企业得不偿失,什么原因? 4、企业帐面销售数量、时间与运费附件销售数量、时间明显不符, 企业帐面销售数量、时间与上报上海公司的报表数量明显不符, 企业帐面销售数量、时间与仓库保管员台帐销售数量、时间明显不符。 带着疑问,我们仔细寻找突破口,在一份凭证的附件中发现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号:GE—90——0153,需方是:上海垠海贸易有限公司,时间是:2003年10月29日,采购产品名称:粳稻,品种规格:三级,计量单位:吨,数量:20000,单价:1700元,金额:34000000元,合同履行时间: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30日,包装物由需方提供,船板前费用由供方提供,该合同未复写,说明这份合同可能是为了应付银行的,因为收购数量太大,不太符合现实,不复写的合同复印件反正看不出破绽,另外还说明至上海的运费应由对方负担,我们决定选择合同作为突破口, 彻底查清来龙去脉,经县局领导研究决定赴上海外调。 局长带领检查组到上海,公司法人代表明总经理接待了检查组,承认**粮库是上海公司承租的,吴**是聘用人员,保留**粮库这块牌子,是为了到农发行拿贷款,关于价格问题,该公司提供了三份合同,分别是: *9份合同粳稻600吨,供货价为每吨1680.00元,第二份合同为1000吨,每吨2100元,第三份合同为6000吨,每吨2100元, 没有提供20000吨那份合同,且20000吨那份合同与*9份合同编号一模一样,据帐簿和合同对照,参照市场行情,至少最后的1000吨粳稻销售应该按照每吨2100元调整利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40万元,三份合同都规定到上海的运费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至此,可以确认该单位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虚开运费发票等手段偷逃所得税197325.70元,库存数量误差,企业解释是上海国储粮存放在陈良粮库仓库。 三、本案带给我们的启迪 1、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租金后,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应该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吴**与上海**公司签定的合同来看,租赁者是上海**公司,吴**又不承担风险,经营成果归上海**公司所有,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所有的粮食企业改制后均保留其国有性质。另外所得税的计算应该是一个会计年度,但粮食企业发包年度却是6月至来年5月,我们建议按一个承租年度计征所得税。 2、当前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税收征管水平同样不一,外地客商在我地区投资增多,出现了投资者越来越多,但多是亏损的怪现象,这些企业大多都采用了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手段,而且在政府亲商的大环境中,有持无恐,检查难度较大 . 3、检查关联企业,必须要按>的规定,取得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关联企业,不能只怀疑,不取证,这样在将来的复议中会输得很惨,而且态度要中肯,做到有理有节。 4、不能就帐看帐,要看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从侧面反问巧问发现线索,有时纳税人会在不经意中露出一点马脚,到同类型企业了解收购销售的行情,寻找突破口,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如对本案企业检查如不深入经营场所,了解详细经营状况,与同类经营企业相比较,就帐看帐,怎么能发现问题? 5、对关联企业的往来帐一定要细加分析,里面可能有销售不入帐、利息未分摊、转移利润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等现象,如本案企业销售对象单一,转让定价,负担关联企业费用。 四、征管建议 1、尽快落实>的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平时就防止转让定价的发现,省得事后检查时难以取证。 2、平时监督收购凭证的使用,要确保收购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事后检查往往很难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业主可以編制一整套的从码单到收购凭证再到原材料帐簿的虚假会计资料,在收购季节,税务部门变事后检查为事中监督,了解每旬市场收购价格的变动情况,建立台帐,大致行情一目了然,必要时还可以请纳税人谈话,核实情况记录在案,这样可以比较客观公正的反映其准确的原材料成本,以免以后又说不清,同时还可以有效防止其填制虚假的收购凭证,对填制虚假收购凭证的行为及时进行打击;建立奖励机制和重奖措施,鼓励举报人举报;检查时仔细核对码单、收购凭证及原材料账簿,寻找差异。 3、人员工资也大有问题,有不少企业管理人员比一线生产人员还多,几乎所有的亲朋都造上工资表,如问都能说出工作岗位,而且不可能超出计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这方面应要求提供日常考勤簿,和车间记录,平时征管人员应该进户督促企业建立一整套的资料,对诚信度不高的企业及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能随意开具运费发票, 虚开运输费用在农付产品收购及加工企业是很普遍的事,这样可以既抵扣了所得税,又增加进项税额,所以对纳税评估发现运费不正常的情况,要将每笔运输费用与进货、销售一一对应,要求提供合同和承运人,以便税务机关核对,从中寻找其差异,要核对到数量、单价、里程和总金额,还要看开票日期,是否有将上年的运费列入本年成本的情况。 作者:刘克勇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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